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已结束
征集部门:市公安局开始时间:2021-04-06 结束时间:2021-04-13
为规范我市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维护我市政治安全、公共安全、低空飞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借鉴先进地市成功经验,我市公安局受市政府委托牵头组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口岸物流办、市气象局,中国人民解放军94201部队参谋部等有关部门、部队起草了《关于加强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拟联合行文发布。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建议截止时间为4月13日。
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提出:
1.登陆济南市政府网站(http://www.jinan.gov.cn),通过网站首页上方“互动—调查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反馈;
3.通过电子邮箱将意见发送至:jnsgajzazdmscmsk@jn.shandong.cn
4.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送至:济南市市中区玉函路48号,邮编250002,济南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秘书处法制科,信函封面请注明“通告意见和建议”字样。
济南市公安局
2021年4月6日
附件1:
关于加强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本市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本市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低慢小”航空器,是指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民用无人机、模型航空器(含航空模型和航天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主要类型。
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所生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在产品外包装明显位置和产品说明书中,提示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警示未实名登记擅自飞行的风险;
(三)按照国家规定对购买者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记录购买者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以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的名称、型号、序号等相关信息,接受有关部门查验,并告知购买者相关使用规定及说明。
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行业管理制度,宣传和普及飞行管理以及安全规范等知识,增强公共安全意识。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培训机构应当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安全知识纳入培训内容。
五、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应当按照民用航空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实名登记;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权转让或者消灭的,所有者应当及时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其他“低慢小”航空器拥有者,应当主动配合属地公安派出所做好相关信息采集工作。
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飞行资质,遵守无线电管理、通用航空飞行申请管理、经营活动管理等有关规定,积极配合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开展资质审定等工作,并需要通过“济南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服务系统(名称暂定)”进行信息核验、飞行报告等。
七、鼓励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拥有者、使用者在进行飞行活动前,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八、除特别批准外,禁止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在本市以下管控区域上方进行飞行活动:
(一)遥墙国际机场限制面保护范围;
(二)军事禁区和军工重要科研、生产、试验、存储设施保护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
(三)军事管理区、市级以上党政机关、监管场所,及其周边200米范围;
(四)实施Ⅰ、Ⅱ级实物保护的核设施控制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和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及其周边100米范围;
(五)发电厂、变电站、加油站和大型车站,及其周边50米范围;
(六)城市高架(快速)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及其两侧各100米范围;
(七)高速铁路、普通铁路和国道、省道,及其两侧各500米范围;
(八)政府实施临时管制的区域。
九、遇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增加管制空域范围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发布空域的水平、垂直和时间范围:
保障作战战备、反恐维稳、抢险救灾、医疗救护、人工影响天气或者其他紧急任务时,新增管制空域使用时间通常不超过72小时,在新增管制空域生效30分钟前,由市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公告、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发布临时航行情报。
十、因安全保卫、应急救援、现场勘察、施工作业、气象探测等工作需要,确需在上述管控区域进行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应当依法预先向空军和可能涉及的民航空中管制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展作业。除军事机关、军事设施所在的管控区域由军事设施保护机构定期开展区域低空安防风险评估外,其他管控区域的安全责任主管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定期开展区域低空安防风险评估。
十一、在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电影院、剧院等公众聚集、人员密集场所及大型活动现场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拥有者或者驾驶员应当在飞行的24小时前通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服务系统报告起飞位置和飞行范围。需要办理飞行审批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十二、违反上述规定,擅自进行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的,相关主管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必要时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通告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间,国家关于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安全管理的规定颁布后,本通告废止,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2:
起草说明
近几年,随着科技快速发展,我市民用无人机普及速度逐年加快、数量逐年增加。无人机无序放飞扰航等事件频频发生,带来了严重的低空安全隐患,直接危及国家重大活动、重点要害目标安全,干扰甚至危及航空器飞行安全,危及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成为影响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稳定的重大隐患,急需加以有效管控。
为了全面掌握我市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的基础信息,积极探索治理模式,我局与空军、民航、体育、工商、林业等部门建立了协作机制,初步摸排我市无人机爱好者人数为1500人以上,各种类型的无人机4300架以上,估算我市民用无人机的数量与经济发达城市基本持平,处于失控、无序发展状态。
鉴于国家和省级层面专门对民用无人机管理的立法性制度尚不健全,我局考察借鉴上海、深圳等经济发达、社会治理机制先进地市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积极探索安全监管措施,坚持服务和安全保障并重的原则起草了本《通告》,以保障民用无人机有序健康发展,确保我市公共安全、社会秩序持续稳定。
《济南市关于加强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建议反馈情况的公示
按照山东省政府、济南市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我局于4月6日—4月13日通过市政府网站(/)、12345市民服务热线、电子邮箱将、信函等方式,将起草的《济南市关于加强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到截止日期,收到意见建议16条,我局将认真分析梳理并对其中有法律法规依据、符合我市工作需要的部分予以吸收采纳。
感谢并恳请社会各界对我局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继续关注与支持!
济南市公安局
2021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