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2370100004189605T/2021-00371 组配分类: 公示公告
- 成文日期: 2021-07-01 发布日期: 2021-07-01
- 发布机构: 济南市气象局
- 标题: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资质告知承诺书
- 发文字号: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资质告知承诺书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及济南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有关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开展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以下简称升放气球)单位资质认定时,实施告知承诺的改革措施。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愿意承诺的,填写告知承诺书后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审批单位,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按原有方式申请许可。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
认定告知承诺书
本单位就申请审批的资质认定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单位承诺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且达到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以下简称升放气球)单位资质许可条件;
(四)愿意在升放气球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并接受监督和管理;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本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资质认定部门的告知内容
一、设定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376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实施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气象主管单位。
二、申请条件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3.有四名以上工作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4.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5.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三、申请材料
1.升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2.作业人员登记表;
3.升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
4.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5.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四、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向资质认定部门提交申请表、告知承诺书以及其他申请材料。
2.资质认定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表、告知承诺书以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申请单位符合适用告知承诺的情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提交材料齐全的,资质认定部门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升放气球资质证》依法送达申请单位。
3.申请单位承诺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且达到经营许可条件的,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
4.资质认定部门将在作出准予资质认定决定后,按照相关规定对申请单位的承诺内容真实性进行核查。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发现申请单位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资质认定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升放气球资质证》,构成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罚。被撤销行政许可的,申请单位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行政许可范围内的经营活动立即停止。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单位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诚信管理
资质认定部门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