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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食品、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1-08-11 22:21 信息来源:济南海关

一、事项名称:口岸食品、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核发

二、事项类型:行政审批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四款:国境口岸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注:实施依据为《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取得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或者服务活动,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督。

四、实施机构:济南机场、潍坊、东营、滨州海关。

五、法定办结时限:

(一)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六、承诺办结时限:无

七、结果名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结果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不收费

十一、申请条件:

(一)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销售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使用的原、辅材料等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5.具有经过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6.建立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环境清洁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食品生产的,还应当建立生产加工过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从事餐饮服务的,还应当建立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清洗消毒制度、加工操作规程、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制度;

7.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从事饮用水供应

1.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卫生培训、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供水设备设施维护、卫生管理档案等有关内容;

2.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供水设备应当运转正常,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清洗、消毒;

4.供水设施在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有污染源,生活饮用水水箱必须专用,与非饮用水不得相通,必须安全密闭、有必要的卫生防护设施;

5.与生活饮用水直接接触的供水设备及用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无毒无害,不得污染水质;

6.具备感官指标和余氯、PH值等常用理化指标检测能力;

7.自备水源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得有任何连接;

8.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得直接连接,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连通时必须设置不承压水箱;

9.集中式供水应当有水质消毒设备。

十二、申请材料: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附件3);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必要的卫生设施和设备配置;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各种材料的提供情况见下表:

办理方式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版/电子版

份数

备注

窗口办理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原件

纸质版

1

其他材料

复印件

纸质版

各1份

需加盖印章

线上办理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原件

电子版

1

扫描件

其他材料

复印件

电子版

各1份

扫描件

(一)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申请需提交材料

材料名称: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附件3)。

材料样本:

2.其他材料原件,如:从事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材料样本:          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图

(二)从事国境口岸饮用水供应申请需提交材料

材料名称: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附件3)。

申请书的填写可参考“(一)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申请需提交材料”。

2.设计图纸及相关文字说明,如平面布局图、设备布局图、管网平面布局图、管网系统图等。

材料样本:

3.自备水源的应当提供制水工艺流程文件复印件1份。

十三、办理流程:

(一)许可的申请、受理、核查、决定

1.申请人向经营地址所在地海关递交申请材料,海关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海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受理卫生许可申请。

2. 海关受理申请后,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确有必要需现场核查的,受理的海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由2名以上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组成的卫生许可现场核查组。现场核查不合格且无法整改的,现场核查组应当提出不予许可意见;现场核查不合格且可以整改的,现场核查组可以要求申请人限时整改。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现场核查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但最长不超过1个月,且应告知申请人。

3.受理的海关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结果,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向申请人颁发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海关应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许可的变更

申请人向原发证海关递交申请材料(附件3),原发证海关对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变更申请材料齐全、说明材料真实有效,准予变更的,颁发新的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号及有效期限不变。

(三)许可的延续

在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人向原发证海关书面提出延续申请(附件3)。原发证海关应对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功能布局、工艺流程、设施设备等是否有变化,以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卫生许可证。

(四)许可的注销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直接注销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并予以公示:

1.卫生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3.卫生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卫生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卫生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申请提交注销卫生许可的(附件3),原发证海关需对其申请进行审核后注销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并予以公示。

具体详见如下流程图:

十四、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网上办理(http://online.customs.gov.cn)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

网上办理:0次;窗口办理现场申请:1次;需材料补正:2次。

十六、审查标准:

(一)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销售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使用的原、辅材料等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5.具有经过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6.建立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环境清洁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食品生产的,还应当建立生产加工过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从事餐饮服务的,还应当建立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清洗消毒制度、加工操作规程、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制度;

7.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从事饮用水供应

1.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卫生培训、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供水设备设施维护、卫生管理档案等有关内容;

2.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供水设备应当运转正常,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清洗、消毒;

4.供水设施在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有污染源,生活饮用水水箱必须专用,与非饮用水不得相通,必须安全密闭、有必要的卫生防护设施;

5.与生活饮用水直接接触的供水设备及用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无毒无害,不得污染水质;

6.具备感官指标和余氯、PH值等常用理化指标检测能力;

7.自备水源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得有任何连接;

8.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得直接连接,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连通时必须设置不承压水箱;

9.集中式供水应当有水质消毒设备。

十七、通办范围:各直属关辖区。

十八、预约办理:否

十九、网上支付:否

二十、物流快递:支持物流快递。

二十一、办理地点:

用户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卫生检疫”-“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模块或到各隶属海关现场相关业务窗口(http://jinan.customs.gov.cn/jinan_customs/zfxxgk93/3014222/xzsp39/3651585/index.html)。

二十二、办理时间:

济南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场所办理时间(点击查看)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二十三、咨询电话:济南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场所咨询电话(点击查看)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济南海关监督电话(违规举报0531-68696355)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附件1:口岸食品、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docx

附件2:口岸食品、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pdf

附件3: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docx

编辑:杨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