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停车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21-08-16 15:06 信息来源:市政府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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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就《深圳经济特区停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拟通过立法的形式,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和停车设施建设,鼓励共享停车,贯彻业主自治理念,规范居住区停车管理,进一步从源头上解决机动车乱停乱放、泊位利用率较低、停车场管理混乱等“停车难”问题。其主要创新点如下。

一、完善停车收费政策。《条例》将停车场的分类确定为公共类、居住类和社会类停车场,并根据该分类规定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收费标准。公共类停车场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社会类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居住类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并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

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条例》拟规定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为其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提供法律支撑。如明确其依法履行总结、交流国内外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经验,推广行业新技术、新理念,加强从业人员服务技能培训及行业自律,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等职能。

三、鼓励多种方式增加停车设施供给。针对停车设施严重不足的问题,《条例》鼓励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鼓励利用政府储备、待建土地、空闲厂区、建筑物退让空间、尚未移交的市政规划路等存量用地建设临时停车设施,鼓励申报、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鼓励停车设施不能满足合理需求的停车场,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增设停车泊位及相关设施。

四、倡导文明停车。文明停车虽不属于义务规范,但在《条例》中作出规定,有利于发挥立法的引导作用,引导市民自觉维护停车秩序,践行文明停车行为,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推进文明城市建设的良好氛围。如《条例》倡导“车让人,让出一份文明;人让车,让出一份安全;车让车,让出一份秩序;人让人,让出一份友爱”,等等。

五、规范居住区停车管理。《条例》拟规定居住区停车场的管理单位为物业服务企业,除非该物业由业主自行管理。建设单位与业主之间存在争议的,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不能因此影响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停车场。充分发挥业主自治管理的作用,拟规定居住区停车设施的管理、使用制度,以及收费标准、方式、收益分配等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六、鼓励共享停车设施。《条例》拟制定以下制度鼓励组织、个人、行政事业单位等共享停车设施:鼓励组织、个人将有权使用的停车场、停车位对外共享,停车服务组织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便利;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并可以收取相应服务费用。

七、设置便民停车路段。鉴于停车矛盾突出,《条例》拟从严管控以工作类为主的出行停车需求,在停车资源供需矛盾突出的居住区,其周边道路具备时段性停车条件的,设置时段性便民停车路段。

八、推动停车智慧化。《条例》增设专章对智慧停车进行规定,明确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建立统一的停车管理信息系统,对外发布停车场的分布位置、泊位数量和使用状况等信息,并对停车场的智能化提出具体要求,以便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因寻找停车位引发的交通需求,引导市民合理用车、绿色出行。

九、加强停车综合治理。一是增加信用监管措施。将停车人的违停、乱停、逃避缴费等行为,以及停车服务组织的违法经营行为纳入信用管理。二是针对解决“僵尸车”占用停车设施资源的难题,增加对僵尸车的处置方式。对于占用收费停车设施的僵尸车,由停车服务组织通过法律程序处理。对于占用免费停车设施的僵尸车,如已达到报废标准,则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三是对占用消防通道等行为的执法部门作出明确规定,便于部门执法。四是对停车服务组织和停车人都规定了相应的义务,进一步严格监管停车服务组织和规范停车行为。

十、明确停车人和停车服务组织的法律关系。考虑到停车服务是一个综合性的合同,不仅包括车位使用,还包括提供停车设施、停车管理和服务等内容,《条例》拟将驾驶人与停车服务组织的法律关系界定为“停车服务合同关系”,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来源:网络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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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停车管理条例》

市政府研究室 2021-08-16 15:06:36

近日,深圳就《深圳经济特区停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拟通过立法的形式,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和停车设施建设,鼓励共享停车,贯彻业主自治理念,规范居住区停车管理,进一步从源头上解决机动车乱停乱放、泊位利用率较低、停车场管理混乱等“停车难”问题。其主要创新点如下。

一、完善停车收费政策。《条例》将停车场的分类确定为公共类、居住类和社会类停车场,并根据该分类规定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收费标准。公共类停车场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社会类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居住类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并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

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条例》拟规定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为其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提供法律支撑。如明确其依法履行总结、交流国内外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经验,推广行业新技术、新理念,加强从业人员服务技能培训及行业自律,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等职能。

三、鼓励多种方式增加停车设施供给。针对停车设施严重不足的问题,《条例》鼓励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鼓励利用政府储备、待建土地、空闲厂区、建筑物退让空间、尚未移交的市政规划路等存量用地建设临时停车设施,鼓励申报、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鼓励停车设施不能满足合理需求的停车场,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增设停车泊位及相关设施。

四、倡导文明停车。文明停车虽不属于义务规范,但在《条例》中作出规定,有利于发挥立法的引导作用,引导市民自觉维护停车秩序,践行文明停车行为,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推进文明城市建设的良好氛围。如《条例》倡导“车让人,让出一份文明;人让车,让出一份安全;车让车,让出一份秩序;人让人,让出一份友爱”,等等。

五、规范居住区停车管理。《条例》拟规定居住区停车场的管理单位为物业服务企业,除非该物业由业主自行管理。建设单位与业主之间存在争议的,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不能因此影响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停车场。充分发挥业主自治管理的作用,拟规定居住区停车设施的管理、使用制度,以及收费标准、方式、收益分配等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六、鼓励共享停车设施。《条例》拟制定以下制度鼓励组织、个人、行政事业单位等共享停车设施:鼓励组织、个人将有权使用的停车场、停车位对外共享,停车服务组织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便利;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并可以收取相应服务费用。

七、设置便民停车路段。鉴于停车矛盾突出,《条例》拟从严管控以工作类为主的出行停车需求,在停车资源供需矛盾突出的居住区,其周边道路具备时段性停车条件的,设置时段性便民停车路段。

八、推动停车智慧化。《条例》增设专章对智慧停车进行规定,明确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建立统一的停车管理信息系统,对外发布停车场的分布位置、泊位数量和使用状况等信息,并对停车场的智能化提出具体要求,以便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因寻找停车位引发的交通需求,引导市民合理用车、绿色出行。

九、加强停车综合治理。一是增加信用监管措施。将停车人的违停、乱停、逃避缴费等行为,以及停车服务组织的违法经营行为纳入信用管理。二是针对解决“僵尸车”占用停车设施资源的难题,增加对僵尸车的处置方式。对于占用收费停车设施的僵尸车,由停车服务组织通过法律程序处理。对于占用免费停车设施的僵尸车,如已达到报废标准,则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三是对占用消防通道等行为的执法部门作出明确规定,便于部门执法。四是对停车服务组织和停车人都规定了相应的义务,进一步严格监管停车服务组织和规范停车行为。

十、明确停车人和停车服务组织的法律关系。考虑到停车服务是一个综合性的合同,不仅包括车位使用,还包括提供停车设施、停车管理和服务等内容,《条例》拟将驾驶人与停车服务组织的法律关系界定为“停车服务合同关系”,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来源:网络公开信息)

编辑:姚立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