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印发进一步支持打造创投风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节选)
发布日期:2021-08-16 15:29 信息来源:市政府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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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快创投风投机构聚集发展

(一)大力培育创投风投市场主体。鼓励行业骨干企业、创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等相关主体在我市发起和参与设立创投风投机构。促进金融机构和专业规范的财富管理机构与创投风投机构紧密互动、合作发展。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设立创投风投机构。

(二)积极引进创投风投机构。面向国内外创投风投机构开展招商工作,采用市场化招商方式,发挥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平台作用,建立招商跟踪对接机制,引进一批投资规模大、管理规范、影响力强的品牌机构。

(三)吸引创投风投机构落户青岛。对在我市新注册或增资,资金托管账户设在我市的创投风投机构,在其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且实缴资金达到2亿元以上后,按照实缴资金的1%给予奖励,最高2000万元;对实缴资金达到100亿元以上的特大型创投风投机构,给予一次性5000万元奖励。对在我市落户的具有重大意义和作用的创投风投机构,经市政府研究给予专门奖励。对在我市落户的创投风投机构并且在我市有实际运营机构和常驻办公人员的,由落户地区(市)政府提供办公场所。

二、促进创投风投机构与实体经济对接

(四)完善创投风投与项目路演常态化对接机制。搭建多种形式、经常性的路演对接平台。支持青岛创投资本公共平台、青岛资本市场服务基地、蓝海股权交易中心、青岛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开展常态化的路演对接活动,鼓励各区(市)、功能区建设具有自身特色优势的项目路演平台。鼓励我市实体企业积极参加路演,吸引青岛以外项目来我市路演。建立国际国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跟踪对接机制,推动资本与科研成果耦合,发现潜在市场价值,实现“创投风投+创新创业”协同互动。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开放企业和项目资源,促进与创投风投机构信息共享。支持创投风投机构加大对各科技专项、科研基金形成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投资力度。鼓励引进青岛以外科研项目在我市孵化落地。

(五)加大对投资我市企业的创投风投机构支持力度。注册在我市的创投风投机构投资我市辖区内非上市企业并形成实体产业的,按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设上限。

(六)鼓励创投风投机构投早投小投科技。注册在我市的创投风投机构投资我市种子期科技型企业和人才企业,且持股超过一定期限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每家创投风投机构每年累计奖励金额最高500万元。鼓励创投风投机构跟投青岛市种子期科技型企业和青岛市“人才金”投资项目。

(七)激发创投风投投资市场活力。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指导和支持下,依法探索开展契约型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依法探索建立风险分担及让利机制。鼓励各区(市)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参与天使引导基金,对投资规定范围内种子期科技型企业的创投风投机构,给予一定的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

三、积极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

(八)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返投比例不少于1.1倍。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投资我市企业的资金不少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1倍。

(九)放宽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投资我市企业的认定标准。符合一定情形的企业,均可认定为投资我市企业的资金。

(十)鼓励社会出资人购买政府引导基金所持基金的股权或份额。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注册之日起3年内(含3年),社会出资人可以按照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基金的股权或份额;设立3年以后,引导基金与社会出资人同股同权。

(十一)加大政府引导基金奖励力度。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将符合引导基金投资领域的外地企业引入我市注册经营的,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工商注册2年内、投资进度超过认缴规模50%的,投资进度超过认缴规模70%的,进行奖励;基金投资期结束后,投资我市企业比例在75%以上的,给予基金管理机构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二)完善政府引导基金让利机制。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清算退出时,对整体年化收益率超出清算年度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金投资我市市级以上重点项目的,主投我市种子期、初创期、早中期科技型企业的,按一定比例给予让利。

(十三)进一步发挥科创母基金高科技产业培育作用。坚持青岛市科技创新母基金对标科创板的定位,加大其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力度。鼓励科创母基金围绕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链设立细分行业子基金,同时加快直投功能,培育我市高科技产业,加快基金和项目落地。

四、鼓励国有企业参与创投风投

(十四)推动国有企业参与创投风投发展。鼓励有需求、有条件的国有企业,积极出资或发起设立创投风投机构。鼓励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和国有创投风投机构内部实施更加有效的管理人员激励机制,建立和完善国有创投风投机构和创投风投核心团队持股和跟投机制,放宽新设立创投风投机构员工持股比例,员工持股和跟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推动创投风投行业双向开放

(二十三)有序推动创投风投双向开放。面向创投风投发达国家和地区开展精准招商,鼓励境内外创投风投机构加强创新合作。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支持,进一步畅通资金流动渠道,促进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聚集发展。(来源:网络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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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印发进一步支持打造创投风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节选)

市政府研究室 2021-08-16 15:29:25

一、加快创投风投机构聚集发展

(一)大力培育创投风投市场主体。鼓励行业骨干企业、创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等相关主体在我市发起和参与设立创投风投机构。促进金融机构和专业规范的财富管理机构与创投风投机构紧密互动、合作发展。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设立创投风投机构。

(二)积极引进创投风投机构。面向国内外创投风投机构开展招商工作,采用市场化招商方式,发挥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平台作用,建立招商跟踪对接机制,引进一批投资规模大、管理规范、影响力强的品牌机构。

(三)吸引创投风投机构落户青岛。对在我市新注册或增资,资金托管账户设在我市的创投风投机构,在其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且实缴资金达到2亿元以上后,按照实缴资金的1%给予奖励,最高2000万元;对实缴资金达到100亿元以上的特大型创投风投机构,给予一次性5000万元奖励。对在我市落户的具有重大意义和作用的创投风投机构,经市政府研究给予专门奖励。对在我市落户的创投风投机构并且在我市有实际运营机构和常驻办公人员的,由落户地区(市)政府提供办公场所。

二、促进创投风投机构与实体经济对接

(四)完善创投风投与项目路演常态化对接机制。搭建多种形式、经常性的路演对接平台。支持青岛创投资本公共平台、青岛资本市场服务基地、蓝海股权交易中心、青岛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开展常态化的路演对接活动,鼓励各区(市)、功能区建设具有自身特色优势的项目路演平台。鼓励我市实体企业积极参加路演,吸引青岛以外项目来我市路演。建立国际国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跟踪对接机制,推动资本与科研成果耦合,发现潜在市场价值,实现“创投风投+创新创业”协同互动。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开放企业和项目资源,促进与创投风投机构信息共享。支持创投风投机构加大对各科技专项、科研基金形成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投资力度。鼓励引进青岛以外科研项目在我市孵化落地。

(五)加大对投资我市企业的创投风投机构支持力度。注册在我市的创投风投机构投资我市辖区内非上市企业并形成实体产业的,按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设上限。

(六)鼓励创投风投机构投早投小投科技。注册在我市的创投风投机构投资我市种子期科技型企业和人才企业,且持股超过一定期限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每家创投风投机构每年累计奖励金额最高500万元。鼓励创投风投机构跟投青岛市种子期科技型企业和青岛市“人才金”投资项目。

(七)激发创投风投投资市场活力。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指导和支持下,依法探索开展契约型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依法探索建立风险分担及让利机制。鼓励各区(市)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参与天使引导基金,对投资规定范围内种子期科技型企业的创投风投机构,给予一定的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

三、积极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

(八)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返投比例不少于1.1倍。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投资我市企业的资金不少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1倍。

(九)放宽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投资我市企业的认定标准。符合一定情形的企业,均可认定为投资我市企业的资金。

(十)鼓励社会出资人购买政府引导基金所持基金的股权或份额。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注册之日起3年内(含3年),社会出资人可以按照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基金的股权或份额;设立3年以后,引导基金与社会出资人同股同权。

(十一)加大政府引导基金奖励力度。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将符合引导基金投资领域的外地企业引入我市注册经营的,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工商注册2年内、投资进度超过认缴规模50%的,投资进度超过认缴规模70%的,进行奖励;基金投资期结束后,投资我市企业比例在75%以上的,给予基金管理机构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二)完善政府引导基金让利机制。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清算退出时,对整体年化收益率超出清算年度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金投资我市市级以上重点项目的,主投我市种子期、初创期、早中期科技型企业的,按一定比例给予让利。

(十三)进一步发挥科创母基金高科技产业培育作用。坚持青岛市科技创新母基金对标科创板的定位,加大其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力度。鼓励科创母基金围绕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链设立细分行业子基金,同时加快直投功能,培育我市高科技产业,加快基金和项目落地。

四、鼓励国有企业参与创投风投

(十四)推动国有企业参与创投风投发展。鼓励有需求、有条件的国有企业,积极出资或发起设立创投风投机构。鼓励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和国有创投风投机构内部实施更加有效的管理人员激励机制,建立和完善国有创投风投机构和创投风投核心团队持股和跟投机制,放宽新设立创投风投机构员工持股比例,员工持股和跟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推动创投风投行业双向开放

(二十三)有序推动创投风投双向开放。面向创投风投发达国家和地区开展精准招商,鼓励境内外创投风投机构加强创新合作。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支持,进一步畅通资金流动渠道,促进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聚集发展。(来源:网络公开信息)

编辑:姚立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