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59XL/2021-00526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21-09-01
- 标题: 济南市支持首店经济和连锁经营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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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文首段中制定的目标为:“实现到2021年商业品牌首店每年增加100家...”。
修订为:实现到2022年商业品牌首店每年增加100家...
解读:因该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10月29日,故将目标时间修订为2022年。
二、原文 一、支持发展商业品牌首店,(一)加快知名商业品牌首店建设,第3条“对成功引进高端商业品牌首店,并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的商业综合体和街区运营管理机构(业主或该商业场地实际经营单位),引进国际顶级品牌首店每个给予10万元补助,引进国际一线品牌每个给予5万元补助”。
修订为:对成功引进商业品牌首店,并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的商业综合体和街区运营管理机构等(业主或该商业场地实际经营单位),引进国际品牌首店(旗舰店)每个给予10万元补助,引进本土品牌首店(旗舰店)每个给予5万元补助。
解读:因原“高端商业品牌”、“国际顶级品牌”、“国际一线品牌”无相应的认定标准,在界定时较为困难,故修订为“商业品牌”、“国际品牌”和“本土品牌”。
三、原文第一部分(一)加快知名商业品牌首店建设中“开设综合商超类首店租金或建安成本...”、“开设品牌门店类首店租金或装修成本...”。
修订为:将以上“租金”修订为“年租金”。
解读:因原文对租金的时间标准界定不够明确,故修订为年租金。
四、原文第一部分(一)加快知名商业品牌首店建设,第4条“...符合条件的享受本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
修订为:“...符合条件的按照《济南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济政办发〔2018〕32号)给予补助”
解读:为便于界定实施,对原文内容进一步明确。
五、原文 二、支持发展连锁经营,(四)支持连锁便利店品牌化、连锁化、智能化发展,第2条“...对智能零售柜年度投放量超过30处,每处不少于3个、商品种类不少于5种、日均交易量不少于30笔的,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10万元”。
修订为:...企业智能零售柜年度投放量超过30处,按照每个智能零售柜2000元、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给予补贴。
解读:因去年政策实施过程中,企业申报该类扶持资金时,原申报条件在界定时存在一定困难,故对原政策中的申报条件进行了适当调整。
六、原文 四、界定与实施,第(一)条“本文中新开设商业品牌首店和新设立(新引进)连锁经营企业(含连锁便利店,下同),是指自2019年1月1日后在我市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实现纳税纳统的独立企业法人和机构。”
修订为:本文中新开设商业品牌首店和新设立(新引进)连锁经营企业(含连锁便利店,下同),是指在我市办理工商注册和实现纳统,并自2019年1月1日以后首次开业的企业。
解读:因大型商业综合体项目建设、招商运转周期较长,而财政补贴有规定的时限,故出现首店2019年以后开业,但注册时间早于2019年的问题,所以将注册时间修订为首次开业时间。
七、原文 四、界定与实施,第(二)条内容中的“零售企业旗下品牌”修订为“商贸流通企业旗下品牌”。
解读:因商业品牌首店除零售类企业外,还涉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类型的企业,故将原文中零售企业旗下品牌修订为商贸流通企业旗下品牌。
八、原文 四、界定与实施,第(五)条“同一项目和企业在本市内不重复享受相同类别的资金支持和补贴,企业若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的同类优惠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以上资金重点支持在济南注册并实现纳税纳统的法人企业和法人子公司(没有实现纳税纳统的单店、加盟店不在补贴范围之内)”
修订为: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政府财政资金支持和补贴,同时符合有关扶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以上资金重点支持在济南注册并实现纳统的企业(没有实现纳统的单店、加盟店不在补贴范围之内)。
解读:一是对不重复享受资金支持的内容进行了细化,防止经营范围涉及多种业态的企业在申报资金时出现歧义;二是因纳统的范围不仅限于法人企业和法人子公司,故将“法人企业和法人子公司”修改为“企业”。
九、将原文中涉及与“税收”相挂钩的内容删除。
解读: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暂行)》有关要求,文件内容不得与企业纳税挂钩。
十、原文最后一段“本文件由市商务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修订为:本文件由市商务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29日。《济南市支持首店经济和连锁经营发展的若干措施》(济政办发〔2019〕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