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10000418859XL/2021-0063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组配分类: 济政办函
文件编号: 济政办函〔2021〕17号 成文日期: 2021-09-16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济南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与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16日


(联系电话: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森林资源和湿地保护监督处,66608305)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工作,进一步提升全域湿地保护管理水平,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257号)以及《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重要湿地,是指在维护区域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经市园林和林业绿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认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湿地;一般湿地是指经区县园林和林业绿化部门组织认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湿地。

第三条 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应坚持生态完整、湿地典型、分布合理、形成体系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市级重要湿地、一般湿地认定和管理相关工作。市园林和林业绿化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市级重要湿地认定,并做好市级重要湿地、一般湿地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区县园林和林业绿化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一般湿地认定,并做好辖区内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结合湿地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生物多样性和生态效益重要性等因素,对面积为8公顷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市级重要湿地:

(一)已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

(二)已建立国家级、地方级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湿地;

(三)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稀有性或独特性的湿地;

(四)存在国家、省级重点保护物种或省特有、稀有物种分布的湿地;

(五)分布在河流源头区或其他重要水源地,具有重要生态学或水文学作用的单块湿地或多块湿地复合体;

(六)定期或规律性支持较多游禽和涉禽生存、繁殖、越冬、停歇的湿地;

(七)分布有本地鱼类绝大多数科、种或亚种的,或者作为鱼类主要食物来源地、产卵地、生长地以及鱼群洄游路线的湿地;

(八)具有历史人文、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等重要价值的湿地;

(九)对区域水资源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湿地。

第六条 对未被认定为重要湿地,但连片面积8公顷以上,有一定保护价值的湿地,可认定为一般湿地。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

第七条 市级重要湿地认定分为申请认定和指定认定。

第八条 市级重要湿地申请认定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区县园林和林业绿化部门按照认定标准,开展辖区内市级重要湿地认定工作,形成申报材料,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园林和林业绿化部门;

(二)市园林和林业绿化部门对申报材料实施审核,组织专家现场考察评估,形成评估意见,拟定市级重要湿地建议名录,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三)对达成一致意见的市级重要湿地建议名录,在拟认定市级重要湿地所在地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满后,由市园林和林业绿化部门将市级重要湿地建议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九条 市级重要湿地申报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级重要湿地申报书;

(二)土地权属等证明材料;

(三)湿地面积、湿地范围、湿地类型分布的矢量数据。

第十条 市园林和林业绿化部门负责实施市级重要湿地指定认定,根据湿地资源调查结果、湿地保护管理情况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结合专家论证意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适宜开展市级重要湿地认定的区域,并在拟认定市级重要湿地所在地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对跨区县域市级重要湿地,实施指定认定。

第十一条 一般湿地认定由湿地所在区县园林和林业绿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专家论证、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市园林和林业绿化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湿地名称、所在位置、湿地面积、湿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管护责任单位和湿地图斑(图斑界限)等信息。

第十三条 湿地命名应当采取以下方式:

(一)对非跨区县的市级重要湿地,以“济南+区县规范化简称+湿地名+市级重要湿地”方式命名;

(二)对跨区县的市级重要湿地,以“济南+湿地名+市级重要湿地”方式命名; 

(三)对一般湿地,以“区县规范化简称+湿地名+湿地”方式命名。

已有保护形式的湿地,以批复的保护形式名为准。

第十四条 湿地认定后,区县园林和林业绿化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在名录公布半年内设置保护标牌,并完成勘界立标。保护标牌应当注明湿地名称、保护级别、面积、范围、管护责任单位、禁止行为及监督电话等信息。

第十五条 市级重要湿地确需撤销、调整的,由湿地所在区县园林和林业绿化部门向市园林和林业绿化部门提出申请,或者由市园林和林业绿化部门提出建议,经专家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一般湿地确需撤销、调整的,由湿地所在区县园林和林业绿化部门提出意见,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园林和林业绿化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一般湿地晋升市级重要湿地的,应当按规定履行市级重要湿地认定程序。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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