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59XL/2022-01166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22-01-31
  • 标题: 《关于对中、重型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临时性管制措施的通告》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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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重型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临时性管制措施的通告》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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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据生态环境部门通报和分析,今年以来,我市已出现了多次污染天气,主要原因是污染物排放与不利气象条件叠加,尤其是PM2.5和氮氧化物浓度上升。随着新车和外地转入车辆的迅速增加,城市道路拥堵造成车辆低速或怠速状态下污染物排放加重,机动车排气污染问题凸显。据源清单数据,我市移动源排放分别占大气污染物PM2.5来源的31.2%、氮氧化物来源的49.4%,其中,中、重型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PM2.5和氮氧化物分别占移动源总排放的71.6%、53.8%,是移动源污染(特别是细颗粒物及氮氧化物)的主要贡献者。据预报,近期我市还可能出现不利气象条件,对环境空气质量造成不良影响。为此,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制定临时性管制措施,多方面综合施策、整体治理、联防联控,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维护市民身体健康。

二、决策依据

《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可以采取限制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等应急措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应急措施。”

《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临时应急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三、出台目的

本临时性管制措施的实施,一是有利于减缓秋冬季空气污染程度、降低重污染等级,减少对市民身体健康的不利影响;二是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为广大市民创造良好节日生活环境。

四、重要举措

(一)本通告临时性管制措施可为一般性管制措施和应急强化管制措施。

(二)一般性管制措施的时段、范围和要求。2022年2月2日至2月20日,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中、重型货车不得在济南市域范围内(高速公路除外)道路上通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在济南市域范围内作业。

(三)应急强化管制措施的启动情形。2022年2月2日至3月15日,当预测出现长时间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济南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将发布指令,启动应急强化管制措施,这仅指预测出现长时间大范围重污染天气的特殊时段,并不是指2022年2月2日至3月15日全时段。

应急强化管制措施:一是党政机关带头,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减少80%的使用要求;公务员、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职工带头主动采取绿色出行方式,尽量减少使用燃油(气)机动车。二是中、重型燃油(气)货车,应急管制期间禁止在主城区(绕城高速以内)道路穿行,同时,在市区东西两侧各保留一条过境通道,以保障过境车辆的刚性通行需求。三是燃油(气)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管制期间在市域范围内停止使用。

(四)悬挂新能源号牌的车辆不受临时性管制措施限制。用于民生保障、应急抢险、城市运行保障、公共交通、疫情防控、执法执勤的车辆可以上路通行,但需通过济南交警货车通行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遵守现有城市货运车辆通行规定。

(五)用于民生保障、应急抢险、城市运行保障、疫情防控、执法执勤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管制措施限制。

五、解读机构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构: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处;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机动车中心

联系方式:0531-85082261;0531-66626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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