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出台《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十四五”期间,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要继续坚持引导进城镇集中为主,平移集中、货币化退出等多种方式并存,聚焦“三高两区”重点推进,支持鼓励以街镇为单位成片整建制推进。
一、明确总体要求。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具体分成两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为,到2022年末,保持基本政策稳定和各方预期稳定,确保按照主要节点目标完成5万户农户实现相对集中居住任务;第二阶段为,2023-2025年,结合市政府要求和各区实际,合理确定年度目标任务,基本完成“三高两区”范围内有意愿农户的相对集中居住任务。
二、增加市级资金投入。一是实施市级奖补政策。对按时完成2019-2022年市级核定目标的区,以2019-2022年累计完成户数为基数,市级财政按照进城镇集中居住每户7万元、平移集中居住每户1.5万元标准给予奖补。奖补资金在项目方案批复后预拨80%,其余根据农户签约、安置基地开工建设等情况再结算拨付。二是对货币化退出给予市级资金补贴。支持多元化安置方式,鼓励各相关区引导农民以货币化补偿的方式,退出宅基地,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对宅基地货币化退出项目,市级财政依据市推进机构出具的项目实施方案和规划资源部门出具的减量化项目验收等批复文件,给予市级资金补贴,由各相关区统筹使用。三是用足用好土地出让收入支持乡村振兴政策。根据全市当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按照不低于8%的比例用于农业农村的要求,集中支持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各相关区要充分用好政策,将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增量部分优先用于农民相对集中居住项目及其配套工程。要用足用好市级新城专项资金支持政策及其他重点区域专项政策。
三、强化规划土地支持。一是优化农民安置地块选址。鼓励各相关区利用新城规划居住用地作为农民安置地块。在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可以通过郊野单元村庄规划调整,在全区范围内统筹优化农民安置地块选址,在紧贴原开发边界的非集建区域内增加安置住宅地块,地块开发强度可参照开发边界内强度控制要求进行设定,对应在部分纯农镇等开发边界内,调减安置用地,实现总量平衡。在满足地区风貌整体管控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容量的前提下,安置地块容积率经论证后可以提高至2.5。二是优化平移集中点选址。优化深化平移集中居住点选址方案,确保规模适中、选址合理、配套完善、布局优化。平移集中项目选址应依据规划,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少量市管储备地块的,应按规定严格落实“先补后占”。三是给予土地周转指标保障。农民进城镇集中居住安置地块涉及农转用的,可参照增减挂钩政策,申请使用市级周转指标,所需指标应保尽保,周转期限最多可至5年。四是探索实施宅基地减量土地指标奖励政策。对按时完成市级核定目标的区,给予宅基地减量土地指标奖励,具体为按照减少宅基地面积的10%给予净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奖励指标仅用于农民集中安置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相关建设。五是支持各区以街镇为单位成片推进。对有意愿以街镇为单位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支持整区域推进、成片实施,按照街镇明确工作目标,制订工作方案,研究专项支持方案。优先选择区位条件较好、基层积极性较高、农民相对集中居住意愿较强、有大项目带动的街镇,统筹考虑改善街镇服务功能,支持激活撤制镇资源,鼓励实施“二次开发”。六是鼓励各区盘活利用存量房源。对区属征收安置住房,由各相关区负责建设、供应与使用的统筹管理,鼓励优先用于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安置。按照“先借后还”的原则,安排后续等量房源返还。
四、提高全过程审批效率。一是简化增减挂钩程序及加快土地入市节奏。对已明确节余指标挂钩的经营性地块,允许各相关区在全区统筹的基础上,适度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结构,可视情将原规划商办用地调整为住宅用地,挂钩地块和安置地块出让收入均不计入全区土地出让收入年度调控额度。二是优化审批程序。全面贯彻国家“放管服”改革和上海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部署,各相关区结合实际,优化农民相对集中居住项目审批程序,切实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各环节立项审批程序原则上在各自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一是降低项目配套和建设成本。获得市级批复的平移集中项目,由市推进机构向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提供项目开发主体清单。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按照工程定额和工程量,据实计算配套工程费用,经第三方审价机构审核后,对清单内的相关开发主体统一按九折收费。二是多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积极争取政府专项债券对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的支持,引导各相关区加大政府专项债券申报和使用力度。发挥“三农”工作领域政策性银行的牵头作用,积极引入金融机构对农民相对集中居住项目提供融资支持。鼓励将优质产业项目与农民相对集中居住项目捆绑,采用安排专项信贷额度等方式,予以信贷支持。三是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探索模式创新。鼓励各相关区将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与促进乡村产业兴旺相结合,利用节余土地指标和乡村资源禀赋,探索“政府搭台、企业主导、农民参与”的多元合作模式。鼓励各相关区用好乡村振兴基金,放大财政资金杠杆效应,投向与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相关的基础设施改善等领域。
(来源:上海市政府网站)
市政府研究室 2022-02-16 10:25:27
近日,上海市出台《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十四五”期间,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要继续坚持引导进城镇集中为主,平移集中、货币化退出等多种方式并存,聚焦“三高两区”重点推进,支持鼓励以街镇为单位成片整建制推进。
一、明确总体要求。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具体分成两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为,到2022年末,保持基本政策稳定和各方预期稳定,确保按照主要节点目标完成5万户农户实现相对集中居住任务;第二阶段为,2023-2025年,结合市政府要求和各区实际,合理确定年度目标任务,基本完成“三高两区”范围内有意愿农户的相对集中居住任务。
二、增加市级资金投入。一是实施市级奖补政策。对按时完成2019-2022年市级核定目标的区,以2019-2022年累计完成户数为基数,市级财政按照进城镇集中居住每户7万元、平移集中居住每户1.5万元标准给予奖补。奖补资金在项目方案批复后预拨80%,其余根据农户签约、安置基地开工建设等情况再结算拨付。二是对货币化退出给予市级资金补贴。支持多元化安置方式,鼓励各相关区引导农民以货币化补偿的方式,退出宅基地,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对宅基地货币化退出项目,市级财政依据市推进机构出具的项目实施方案和规划资源部门出具的减量化项目验收等批复文件,给予市级资金补贴,由各相关区统筹使用。三是用足用好土地出让收入支持乡村振兴政策。根据全市当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按照不低于8%的比例用于农业农村的要求,集中支持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各相关区要充分用好政策,将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增量部分优先用于农民相对集中居住项目及其配套工程。要用足用好市级新城专项资金支持政策及其他重点区域专项政策。
三、强化规划土地支持。一是优化农民安置地块选址。鼓励各相关区利用新城规划居住用地作为农民安置地块。在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可以通过郊野单元村庄规划调整,在全区范围内统筹优化农民安置地块选址,在紧贴原开发边界的非集建区域内增加安置住宅地块,地块开发强度可参照开发边界内强度控制要求进行设定,对应在部分纯农镇等开发边界内,调减安置用地,实现总量平衡。在满足地区风貌整体管控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容量的前提下,安置地块容积率经论证后可以提高至2.5。二是优化平移集中点选址。优化深化平移集中居住点选址方案,确保规模适中、选址合理、配套完善、布局优化。平移集中项目选址应依据规划,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少量市管储备地块的,应按规定严格落实“先补后占”。三是给予土地周转指标保障。农民进城镇集中居住安置地块涉及农转用的,可参照增减挂钩政策,申请使用市级周转指标,所需指标应保尽保,周转期限最多可至5年。四是探索实施宅基地减量土地指标奖励政策。对按时完成市级核定目标的区,给予宅基地减量土地指标奖励,具体为按照减少宅基地面积的10%给予净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奖励指标仅用于农民集中安置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相关建设。五是支持各区以街镇为单位成片推进。对有意愿以街镇为单位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支持整区域推进、成片实施,按照街镇明确工作目标,制订工作方案,研究专项支持方案。优先选择区位条件较好、基层积极性较高、农民相对集中居住意愿较强、有大项目带动的街镇,统筹考虑改善街镇服务功能,支持激活撤制镇资源,鼓励实施“二次开发”。六是鼓励各区盘活利用存量房源。对区属征收安置住房,由各相关区负责建设、供应与使用的统筹管理,鼓励优先用于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安置。按照“先借后还”的原则,安排后续等量房源返还。
四、提高全过程审批效率。一是简化增减挂钩程序及加快土地入市节奏。对已明确节余指标挂钩的经营性地块,允许各相关区在全区统筹的基础上,适度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结构,可视情将原规划商办用地调整为住宅用地,挂钩地块和安置地块出让收入均不计入全区土地出让收入年度调控额度。二是优化审批程序。全面贯彻国家“放管服”改革和上海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部署,各相关区结合实际,优化农民相对集中居住项目审批程序,切实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各环节立项审批程序原则上在各自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一是降低项目配套和建设成本。获得市级批复的平移集中项目,由市推进机构向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提供项目开发主体清单。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按照工程定额和工程量,据实计算配套工程费用,经第三方审价机构审核后,对清单内的相关开发主体统一按九折收费。二是多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积极争取政府专项债券对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的支持,引导各相关区加大政府专项债券申报和使用力度。发挥“三农”工作领域政策性银行的牵头作用,积极引入金融机构对农民相对集中居住项目提供融资支持。鼓励将优质产业项目与农民相对集中居住项目捆绑,采用安排专项信贷额度等方式,予以信贷支持。三是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探索模式创新。鼓励各相关区将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与促进乡村产业兴旺相结合,利用节余土地指标和乡村资源禀赋,探索“政府搭台、企业主导、农民参与”的多元合作模式。鼓励各相关区用好乡村振兴基金,放大财政资金杠杆效应,投向与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相关的基础设施改善等领域。
(来源:上海市政府网站)
编辑:姚立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