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乘客携带物品目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已结束
征集部门:市公安局开始时间:2022-07-05 结束时间:2022-07-12
为保障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根据《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济南市公安局联合起草了《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乘客携带物品目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 征求意见时间:自2022年7月5日至2022年7月12日
二、征求意见文稿:见附件
三、意见反馈途径:
1.登陆济南市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jinan.gov.cn),通过网站首页上方“互动—调查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相关意见、建议可发送邮件至邮箱:jnsgajzhbmscmsk@jn.shandong.cn,邮件主题请标明“轨道交通禁止、限制乘客携带物品目录意见”;
3.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1号(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轨道处)或济南市市中区土屋路12-2号(济南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法制大队),邮政编码:250000;
4.联系电话:0531-85082861 0531-62356198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2022年7月5日
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乘客携带物品目录
(征求意见稿)
一、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乘客携带物品目录
(一)枪支、子弹及相关物品类(含主要零部件):
1.军用枪、公务用枪:手枪、冲锋枪、步枪、机枪、防暴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2.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3.其他枪支:发令枪、道具枪、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水弹枪等;
4.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军人、武警、公安人员、民兵、射击运动员等人员携带枪支子弹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并严格执行枪弹分离等有关枪支管理规定。
(二)爆炸物品类:
1.弹药:炸弹、手榴弹、手雷、地雷、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等;
2.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爆破剂等;
3.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含冷光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各类烟花爆竹,发令纸、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以及“钢丝棉烟花”等具有烟花效果的制品等;
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器具:
1.管制刀具:根据《管制刀具分类与安全要求》(GA 1334-2016),认定为管制刀具的专用刀具(匕首、刺刀、佩刀、三棱刮刀、猎刀、加长弹簧折叠刀等)、特殊厨用刀具(加长砍骨刀、加长西瓜刀、加长分刀、剔骨刀、屠宰刀、多用刀等)、开刃的武术与工艺礼品刀具(武术刀、剑等),以及其他管制刀具(超过GA/T 1335《日用刀具分类与安全要求》规定的尺寸规格限制要求的各种刀具);
2.其他器具:警棍、军用或警用匕首、刺刀、催泪器、电击器、防卫器、弩、弩箭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
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环氧乙烷、二甲醚、丁烷、天然气、乙烯、氯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
2.易燃液体:汽油(包括甲醇汽油、乙醇汽油)、煤油、柴油、苯、酒精、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或者标志不清晰的酒类饮品、1,2-环氧丙烷、二硫化碳、甲醇、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等;
3.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偶氮二异庚腈等;
4.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5.遇湿易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
6.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氯酸钠、硝酸铵等。
(五)毒害品:
(六)氰化物、砒霜、硒粉、苯酚、氯、氨、异氰酸甲酯、硫酸二甲酯等高毒化学品以及剧毒农药等。
(六)腐蚀性物品:
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有液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汞(水银)等。
(七)放射性物品:
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豁免值的物品,详见《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
(八)感染性物质:
包括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感染性样本,详见《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危害程度分类为第一类、第二类的病原微生物。
(九)其他危害公共卫生或运行安全的物品:
1.硫化氢及有粪臭、腐败臭等强烈刺激性的气味或者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能够损坏或者污染车站、列车服务设施、设备、备品的物品;
2.容易引起乘客恐慌情绪的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质,但是可能具有危险性、妨碍公共安全或公共卫生的物品(含活动物,导盲犬除外);
3.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
4.单品额定能量大于160Wh或标识不清、不能确定能量值的锂电池禁止携带;
5.以电能为驱动方式的代步交通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折叠电动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等,但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除外)。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
二、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限制乘客携带物品目录
(一)民用生活、生产工具类
1.非管制刀具的水果刀、餐刀、剪刀等民用生活用刀具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每种限带 1 把,且禁止裸露携带;
2.长度在 25 厘米以下的斧头、锤子、钢(铁)锉、锥子(尖锐物)、铁棍等锐器、钝器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每种限带 1 把(个),且禁止裸露携带;长度在 25 厘米(含)以上的禁止携带;
3.球棒、木棍等木质棍状物品长度在 50 厘米—160 厘米、直径 6 厘米以下的限带 1 根;长度超过 160 厘米(含)或直径 6厘米(含)以上的禁止携带。
(二)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生活用品类
1.包装密封完好、标识清晰且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4%、小于或者等于70%的酒类饮品累计不超过3000毫升;
2.含易燃成分的喷雾、凝胶等非自喷压力容器日用品,单体容器容积不超过100毫升,每种限带1件;
3.累计不超过5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剂,累计不超过600毫升冷烫精、染发剂、摩丝、发胶、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自喷压力容器;
4.普通打火机限带 2 个,安全火柴限带 2盒;
5.标识全面清晰的锂电池或含有锂电池的器具(包括但不限于充电宝、电动工具、电动玩具等)需满足如下要求:
①单品额定能量小于或等于100Wh的限带5个;
②单品额定能量大于100Wh、小于等于160Wh的限带2个;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其他限制携带进站的物品。
关于《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乘客携带物品目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切实保障我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济南市公安局会同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研究起草了《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乘客携带物品目录(征求意见稿)》(下称《目录》)。现作说明如下:
一、制定《目录》的职责依据
2019年1月15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并已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禁止乘客携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第三十八条规定“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制定安检设备配备标准、检查人员操作规范以及乘坐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据此,《办法》赋予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组织制定乘坐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职责。
二、制定《目录》的必要性
轨道交通一般是在密闭的地下空间进行,在遭遇火灾、爆炸等事故灾难及突发性事件时,疏散逃生困难、应急救援难以展开,对人员、财产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等都难以估量。放眼世界轨道交通的发展史,不乏有将危险物品带入地铁造成重特大灾害事故和制造恐怖袭击的案(事)件,危害后果严重,教训深刻惨痛。
2019年3月,市公安局会同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了《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乘客携带物品目录》(下称旧《目录》),将管制器具、危化品及有毒有害物品等列入禁带范围,旧目录的颁布实施,对保障我市轨道交通初建时期的运营安检工作提供了依据,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里程迅速增加、线网规模不断扩展,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行压力加大,乘客携带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对轨道交通安全运行带来的隐患日趋增大。旧《目录》设定的物品种类、规格等已经难以适应我市轨道交通运行安全的客观需要,且旧《目录》未对限制乘客携带物品作出规定,对实际安检工作带来困惑,因此,为切实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迫切需要重新制定《目录》。
三、《目录》的起草依据
本《目录》的起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关于管制器具、危险物品的有关强制性管理规定为依据,同时参考了行业的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四、《目录》的起草过程
2021年11月至2022年6月,市公安局会同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先后三次召开会商会议,坚持以为乘客生命财产安全和轨道运营安全提供切实保障、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标准、科学严谨具有可操作性等基本原则,进行《目录》的研究制订,起草初稿。起草过程中,重点参考了《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公布<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的公告》《国家铁路局、公安部关于公布铁路旅客<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的公告》等交通管理领域的相关规范性文件。鉴于轨道运营企业对轨道运营安全负有主体责任,掌握安检工作的实际情况及具体需求,起草期间,我们全过程吸收轨道运营企业参与研究,反复征求他们的意见建议,对他们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予以采纳。为确保《目录》符合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规范轨道交通安检工作和保障运行安全的客观需求,起草中,我们还考察、借鉴了北京、上海、深圳等一线城市有关禁限目录的通行做法,邀请轨道运营安防技术专家列席会商会议,听取他们从专业的角度,对目录中具体名称的定义、规格、限量等提出的分析论证意见。业经反复研究,完成了本《目录》的起草。
五、《目录》的主要内容
本《目录》包括“禁止乘客携带物品目录”和“限制乘客携带物品目录”两大部分,其中“禁止乘客携带物品目录”包括10大类(含20小类)共计150个具体名称;“限制乘客携带物品目录”包括3大类(含8小类)共计26个具体名称。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目录》将电动代步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折叠电动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等,但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除外)也列入了禁止乘客携带物品目录。理由是,目前社会上电动代步工具的电池主要有铅酸蓄电池和锂离子电池两种,铅酸蓄电池以硫酸溶液作为电解液,具有较强腐蚀性;锂离子电池遇有短路、过热及受外力撞击等情形,极有可能发生自燃现象,因此,铅酸蓄电池和锂离子电池均应属禁止携带进站、乘车的物品,故将电动代步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折叠电动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等,但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除外)也列入了禁止携带目录,且经过调研,该做法在北京、青岛、合肥等二十多个开通地铁的城市已有先例,并为社会公众所理解、认同。
特此说明。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济南市公安局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乘客携带物品目录(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反馈情况
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于7月5日至7月12日,通过济南市人民政府官网就《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乘客携带物品目录(征求意见稿)》(下称目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到截止日期,共收到362条意见建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362条意见建议当中,与目录直接有关的意见建议340条,与目录无直接关系的意见建议22条;
二、与目录有关的340条意见建议中,分别涉及禁止乘客携带以电能为驱动方式的代步交通工具进站乘车,禁止、限制携带的生产工具的数量、规格,禁止、限制携带的生活用品的容量、数量等内容;
三、与目录无直接关系的部分意见建议中,主要包括“在地铁口外加装监控、设置车棚和充电设施”、“优化地铁乘车环境”、“地铁公交换乘优惠”、“优化军人进出站方式”、“设置携带电动代步工具的乘客专用车厢”等。
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对反馈的意见建议高度重视,现正组织工作专班对意见建议进行研究论证,对目录作进一步的修订。
感谢社会各界对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202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