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物流企业?
答: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2018年第194号公告)规定,是指在境内取得市场主体资格,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委托为其提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物流服务的企业。
2.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或告知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或告知书)是行政机关在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基于所申请信息的实际状况,作出的答复文书。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或告知书)并非规范性文件,也不应当被作为执法依据,无“效力”概念。
3.采用“官方推荐注册”模式的食品包括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48号令)规定,肉与肉制品、肠衣、水产品、乳品、燕窝与燕窝制品、蜂产品、蛋与蛋制品、食用油脂和油料、包馅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工业产品和麦芽、保鲜和脱水蔬菜以及干豆、调味料、坚果与籽类、干果、未烘焙的咖啡豆与可可豆、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
4.进口食品向海关申报报检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检: (1)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 (2)相关批准文件。 (3)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 (4)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报检时,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所进口的食品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
5.企业存在哪些情形,海关不予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抵押申请? 答: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2018年第104号公告)规定,有下列情形的海关不予办理: (1)抵押影响加工贸易货物生产正常开展的。 (2)抵押加工贸易货物或者其使用的保税料件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 (3)抵押加工贸易货物属来料加工货物的。 (4)以合同为单元管理的,抵押期限超过手册有效期限的。 (5)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抵押期限超过一年的。 (6)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7)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8)海关认为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编辑:杨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