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59XL/2023-00762 组配分类: 领导干部解读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23-01-15
  • 标题: 领导干部解读《关于继续做好〈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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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解读《关于继续做好〈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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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茂祯,济南市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2023年1月14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继续做好〈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现由市公安局郑宏同志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63号令)、《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分别于2016年、2017年颁布施行。根据国务院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内容精神,2017年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了《关于做好〈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目前该《通知》已到期。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实施了《关于继续做好〈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进一步保障来济人员享有的公共服务和便利,并对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提出了更高要求。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范围。

(一)流动人口界定:《通知》依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规定我市纳入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是指在本市居住3日以上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及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下列人员:

1.具有本市平阴、商河县常住户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在本市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

2.具有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常住户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区,在本市平阴、商河县居住的人员。

(二)同时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范围,按照《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在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住宿,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读以及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住院、入学或者救助登记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执行。

(三)《通知》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建议大家按需及时申领居住证,不管实体证还是电子证照都不收费,确保广大来济人员持居住证享受我市的公共服务和便利。

《通知》进一步完善了组织保障体系确保了我市流动人口享有的公共服务和权益。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任务,完善了组织保障体系及服务管理体制,确保实现与常住人口同城化待遇:完善并落实流动人口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服务和按规定在我市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等政策;方便流动人口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和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并按规定享受我市住房保障政策;加强流动人口集中居住地的食品安全监管,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保障流动人口享受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确保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以及其他优先、优惠政策。积极为流动人口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法律服务和其他法律援助以及居住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其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与本市常住户口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在我市申请工商营业执照、乘坐公交车、办理游园年票时,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可在我市按规定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以及按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生育服务证;符合我市落户政策的,可申请办理常住户口。同时,着力做好城市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推动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加强流出人员的教育培训,保护留守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推进便民服务再升级

《通知》新增内容“拓展移动终端等流动人口信息报送方式,开展居住登记、居住证网上办理,推动居住证电子证照应用”等内容。我市在推出居住证现场办理一次办成的便民服务后,于2022年进一步推出居住登记、电子证照“全程网办”,实现了电子居住证网上申领,并在全市推广应用。广大群众足不出户即可通过“山东微警务”“济南e警通”申报登记、办理居住证。在我市电子证照与实体证有同等效力,服务更加快捷方便。

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济南市公安局

具体联系人:王光军

咨询电话:0531-85080921


中共山东省委党校刘志晓博士解读

《关于继续做好〈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刘志晓,男,39岁,中共山东省委党校(山东行政学院)社会和生态文明教研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研究中心主任,博士,讲师。主要从事人口老龄化、人口经济学、老年金融等相关领域的教学与研究工作。曾主持或参与国家部委、省市自治区级科研项目20余项,撰写的2项咨政报告获得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在《人口研究》《人口与经济》《新疆师范大学学报》《云南师范大学学报》《江苏行政学院学报》等学术期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

问:如何看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

刘志晓:济南作为山东省会中心城市,是济青发展轴带的核心“支点”,近年来,与经济快速增长相伴的是户籍人口生育率的持续偏低和老龄化的日益严重,而流动人口为济南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补充,同时越来越多的流动人口为整个社会治安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流动人口规范管理至关重要,不仅关系到区域经济发展和各项战略的有效实施,而且关切到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

问:如何评价济南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

刘志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一定要制度先行、规范有序,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63号令)、《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等制度文件,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为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供了重要依据,5年来平稳高效运行,在维护全市社会治安、抗击新冠疫情等各个方面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问:如何理解流动人口的概念界定及服务范畴?

刘志晓:《通知》规定我市纳入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是指在本市居住3日以上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及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下列人员:一是具有本市平阴、商河县常住户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在本市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二是具有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常住户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区,在本市平阴、商河县居住的人员。是依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做出的准确规定。

《通知》更加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任务,完善了组织保障体系及服务管理体制,确保实现与常住人口同城化待遇:完善并落实流动人口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服务和按规定在我市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等政策;方便流动人口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和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并按规定享受我市住房保障政策;加强流动人口集中居住地的食品安全监管,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保障流动人口享受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确保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以及其他优先、优惠政策。积极为流动人口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法律服务和其他法律援助以及居住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其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与本市常住户口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在我市申请工商营业执照、乘坐公交车、办理游园年票时,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可在我市按规定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以及按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生育服务证;符合我市落户政策的,可申请办理常住户口。同时,着力做好城市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推动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加强流出人员的教育培训,保护留守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概念和服务范围清晰准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明确,为保障广大来济人员享受我市的公共服务提供了实实在在的便利。

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中共山东省委党校(山东行政学院)

具体联系人:刘志晓

咨询电话:17661097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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