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59XL/2023-01761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23-11-30
- 标题: 政策解读:关于《济南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试点暂行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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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济南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试点暂行办法》(济政办发〔2023〕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印发,现就起草背景及过程、政策依据、出台目的、主要内容、关键词解释等情况介绍如下:
一、政策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有关工作作出部署。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推进排污权市场化交易”,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安排,我市在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经过争取,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同意将我市确定为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第二批试点城市,我市正式启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自今年2月以来,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营管部、市税务局等部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确定了排污权试点行业、试点污染物以及有关工作机制,形成《暂行办法》初稿,征求了各区县(功能区)、市有关部门(单位)、市律师协会以及行业专家的意见,在网络进行了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的意见修改完善,并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核等程序。10月19日,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11月23日,经市委常委会第87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11月27日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政策依据
本《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等有关要求编制。
三、出台目的
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我国环境资源领域一项重大的、基础性的机制创新和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树立资源有限、资源有偿、生态环境有价意识,形成污染减排激励约束机制,助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四、重要举措
《暂行办法》包括总则、排污权确权和有偿使用、排污权交易、排污权储备和出让、排污权抵押贷款、监督管理、附则等共七章32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排污权试点行业和试点污染物
明确排污权试点行业为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属于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中项目所在的排污单位,其根据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动态调整;试点污染物为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二)明确排污权工作推进思路
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暂实行无偿使用,当转让、抵押无偿取得的排污权时,需缴纳排污权使用费;新改(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不再无偿获取,需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
(三)明确排污权确权和交易方式
一是明确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的确权方式。由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和污染物排放现状等核定排污单位排污权。排污单位排污权以排污权证形式确认,有效期原则上为5年。
二是明确排污权交易方式。政府可以采取定额出让、公开拍卖等方式出让排污权。排污单位可以采用公开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富余排污权。
(四)明确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污染治理成本、生态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报省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部门批准后执行。
(五)规定排污单位转让富余排污权的情形
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可将有偿取得的富余排污权转让,从而引导现有排污单位提升治理能力和产业升级来减少污染物排放。
(六)明确排污权抵押贷款的相关规定
对排污权抵押贷款定义、贷款额度、排污权评估价值、用于抵押贷款的排污权指标数量、贷款期限等进行了规定。
五、关键词解释
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排污单位在缴纳排污权使用费后获得排污权,或者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排污权的行为。
现有排污单位是指本办法施行前已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规定投入生产的排污单位,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但未投入正式生产或者运行的建设项目所在的排污单位。
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生态环境部门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限定种类和数量污染物的权利。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政府、排污单位对其拥有的排污权进行交易流转的行为。
排污权储备是指政府对排污单位闲置、放弃使用、富余等排污权,采取无偿收回或财政资金回购等方式进行储备管理的行为。
排污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有偿出让方式配置排污权取得的收入,包括采取定额出让方式出让排污权收取的排污权使用费和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出让排污权取得的收入。
六、解读机构及联系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531-51708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