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济南市促进纠纷多元调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进行中
征集部门:市司法局开始时间:2023-11-08 结束时间:2023-12-10
依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现将市司法局审查的《济南市促进纠纷多元调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10日。
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提出:
1.登陆济南市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jinan.gov.cn/),通过网站首页上方“互动—调查征集”栏目提出意见;或者登陆济南市司法局网站(网址http://jnssfj.jinan.gov.cn/),通过网站首页“政府法治—立法意见调查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nfzbfgc@jn.shandong.cn,邮件主题请标明“济南市促进纠纷多元调解若干规定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济南市龙奥大厦A区1114室,邮政编码250099。
附件:1.《济南市促进纠纷多元调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2.关于《济南市促进纠纷多元调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济南市司法局
2023年11月8日
济南市促进纠纷多元调解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纠纷多元调解工作,及时、便捷、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增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纠纷多元调解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纠纷多元调解,是指利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等多种途径,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纠纷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和解、调解协议,化解纠纷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纠纷多元调解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多元参与、法治保障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纠纷多元调解工作纳入法治建设规划,加强纠纷多元调解能力建设。
第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纠纷多元调解的综合协调,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统筹与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
第七条 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坚持调解优先,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构建各类调解方式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纠纷多元调解工作体系,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设立行政调解组织,完善行政调解程序,规范行政调解工作,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推动建立主管领域的人民调解组织,并为其正常运行提供必要支持。
支持工会、妇联、共青团、工商联、残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设立人民调解组织,及时调解矛盾纠纷。
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本辖区矛盾纠纷。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开展本单位矛盾纠纷的预防和调解工作。
第十一条 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可以申请司法确认,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第十二条 具有给付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第十三条 鼓励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专家学者等社会专业人士和退休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司法行政干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退休人员担任调解员。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各类调解组织的协调配合,建立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促进纠纷多元调解。
第十五条 鼓励在纠纷多元调解工作中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依托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线上平台开展线上受理、调解等活动,推进调解工作便利化、智慧化。
第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纠纷多元调解工作所需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区县、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需工作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将适合的纠纷调解工作委托社会力量办理,所需社会服务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第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纠纷多元调解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扬。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济南市促进纠纷多元调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促进和规范纠纷多元调解工作,及时、便捷、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增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市域社会治理水平,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市司法局在立法调研论证、征求社会和部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济南市促进纠纷多元调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健全完善纠纷多元调解机制是新时代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要基础,也是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需要,对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增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制定《若干规定》,通过立法的规范、引领作用,可以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健全完善各类调解联动工作体系,规范和促进纠纷多元调解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二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促进和规范纠纷多元调解工作,及时、便捷、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进社会和谐,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三是总结我市促进纠纷多元调解工作实践经验的需要。近年来,我市积极开展促进纠纷多元调解相关制度建设和决策相关实践,总结过去几年实践经验和工作措施,紧密结合市、区县政府与市直各部门工作实际需求,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有必要将相关制度成果和实践经验进行总结提升,制定我市促进纠纷多元调解的政府规章。
二、立法依据和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2016年7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等。
三、立法过程
济南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公布后,市司法局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立即启动《若干规定(草案)》的起草工作,进行了立法论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了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在此基础上对草案进行修改,最终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18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规定纠纷多元调解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多元参与、法治保障的原则,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纠纷多元调解工作全过程。
二是,明确工作职责。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征求意见稿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纠纷多元调解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加强纠纷多元调解能力建设。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纠纷多元调解的综合协调,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统筹与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设立行政调解组织,完善行政调解程序,规范行政调解工作,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三是,明确工作原则。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类社会组织,应当坚持调解优先,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构建各类调解方式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纠纷多元调解工作体系,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四是,规定协同配合的衔接机制。明确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各类调解组织的协调配合,建立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促进纠纷多元调解。
五是,规定保障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纠纷多元调解工作所需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区县、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需工作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将适合的纠纷调解工作委托社会力量办理,所需社会服务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五、解读机构
市司法局、立法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