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59XL/2023-14868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23-12-22
- 标题: 政策解读:关于《济南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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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济南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巡游车细则》)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政策背景
客运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文明的窗口和流动的名片,事关人民群众出行、城市形象、营商环境。当前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行业面临经营权流动性不强、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等问题。2022年12月1日,《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通过立法解决巡游车行业发展、规范管理等问题。出台《巡游车细则》,对规范巡游车经营行为,提升巡游车服务质量,更好地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决策依据
《巡游车细则》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三、出台目的
印发《巡游车细则》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巡游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升出租车行业服务水平,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重要举措
《巡游车细则》包括总则、经营许可、运营服务、监督管理、附则,共五章、三十三条。
(一)总则。明确巡游车经营服务的定义。明确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鼓励巡游车行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施公司化、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加强品牌建设。
(二)经营许可。明确了申请巡游车经营许可的条件及提交的申请材料。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下列条件的车辆。对2022年12月1日后的新增巡游车车辆经营权实行无偿、有期限使用,车辆经营权期限不超过8年,有效期内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对2022年12月1日前的巡游车存量车辆经营权,可以变更经营主体。巡游车经营者有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或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回巡游车车辆经营权。明确巡游车驾驶员应当符合的条件及撤销从业资格证的情形。
(三)运营服务。巡游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运营。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为一个经营区域,莱芜区、钢城区为一个经营区域,其他区县经营区域为其行政区域,同一区域内执行统一价格标准。巡游车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明确巡游车经营者及驾驶员应当遵守的运营规定及需要承担的管理、服务责任。鼓励巡游车经营者与网约平台开展合作或者自建网约平台,实现巡游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巡游车电召服务应当符合相关要求。乘客应当安全、文明乘车,并遵守有关规定。
(四)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税务等相关部门应当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责。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巡游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
(五)附则。确定了《巡游车细则》施行的有效期。
五、涉及群众切身利益
按照《巡游车细则》的相关规定,乘客应当安全、文明乘车,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二)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四)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五)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 (监护)人员;(六)遵守电召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七)按照规定支付车费。
六、关键词诠释
《巡游车细则》所称巡游车经营服务,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七、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客运出租管理处
具体联系人:许倩
咨询电话:0531-62356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