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济南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其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以及对巡游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出相关处理。《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18日。
《实施细则》所称巡游车经营服务,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以7座及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在经营许可方面,《实施细则》提出,申请巡游车经营许可,应当事先依法取得巡游车车辆经营权。出租车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相关条件的车辆,包括具有本市机动车号牌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登记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安装配置能存储7日以上的车内监控设备及符合行业管理要求的智能终端设备且保证正常运行等。
巡游车经营者在巡游车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巡游车车辆经营权到期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巡游车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15日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以及对巡游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出相关处理。考核等级在经营许可证注明的经营期限内均为AA级及以上的,应当批准其继续经营;考核等级在经营许可证注明的经营期限内有A级的,应当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整改合格后准许其继续经营;考核等级在经营许可证注明的经营期限内有B级或者一半以上为A级的,核减10%的车辆经营权;考核等级在经营许可证注明的经营期限内有一半以上为B级的,应当收回车辆经营权。
巡游车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回其巡游车车辆经营权:取得巡游车车辆经营权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无正当理由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或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巡游车车辆经营权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未被准予延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巡游车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特需服务的巡游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特需服务的巡游车只允许以电召的形式提供服务,提前告知乘客收费标准,由乘客自主选择。提供特需服务的巡游车驾驶员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枢纽站点巡游车专用通道内候客。
巡游车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包括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通过建立替班驾驶员队伍、减免驾驶员休息日经营承包费用等方式保障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休息权;合理确定承包、管理费用,不得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等。
编辑:吴晓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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