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59XL/2023-14907 组配分类: 领导干部解读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23-12-26
- 标题: 领导干部解读《济南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
- 发文字号:
2023年12月23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济南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市消防救援支队党委副书记、支队长周升光同志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规定》起草的过程是怎样的?
为填补我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制度空白,在市委市政府重视关心支持下,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征求了市有关部门意见,通过组织召开专家座谈会、市政府网站发布公告,公开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完成部门会签并通过了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等工作。2023年12月15日,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规定》。2023年12月23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济南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济政办字〔2023〕49号)。
二、《规定》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火灾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政府(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配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或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森林草原等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跨区域或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火灾如何调查处理?
跨行政区域的火灾事故,由最先起火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调查处理,相关行政区域的区县人民政府予以协助。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指定调查处理。
四、火灾事故调查组的工作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火灾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发现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解读机构:济南市消防救援支队火调技术处
具体联系人:张阳
联系电话:0531-88673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