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59XL/2023-14900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23-12-30
- 标题: 政策解读:《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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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济政发〔2018〕33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将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2023年1月4日,《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印发实施,规范了全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进一步明确了政策边界和征收范围。
二、政策依据
济南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以下简称《通知》)等相关文件,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征求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审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的意见,召开相关专营企业、部分房地产企业座谈会,并在市财政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个月,根据反馈意见进行多轮修改完善,通过了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核,制定了新的《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三、出台目的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强制征收的政府性基金。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原《办法》到期后如继续征收,需做延期或修改重新发布。为进一步做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使征收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对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继续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我们修订了相关内容,形成了《办法》。
四、重要举措
(一)明确适用范围。将原参照执行的平阴县、商河县以及区划调整的莱芜区、钢城区统一纳入适用范围。修订后,济南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全部适用本《办法》。
(二)明确征收对象。《办法》第四条规定“凡在本市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明确征收主体。济南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其他区县(功能区)原则上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四)完善征缴环节。《办法》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合并征收项目。按照《通知》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均作为一个政府性基金项目管理,不得再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的要求,《办法》将我市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合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征收标准不变。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的意见》(鲁政办发〔2017〕71号)文件中“对现行的政府性涉企收费,能减则减、能免则免,确保收费项目‘只减不增’、收费标准‘只降不升’”的要求,《办法》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仍执行246元/平方米的收费标准。
(七)明确减免条款。《办法》中减免条款按照省财政厅《通知》的减免相关规定执行。
(八)增加退库条款。按照山东省财政厅 财政部山东监管局《关于加强非税收入退付管理的通知》(鲁财库〔2020〕33号)文件的要求,《办法》第十五条增加了配套费退库业务的相关条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严格审核后,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办理。”
五、施行日期
原《办法》将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为保证政策的连续性,确保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及时征收,《办法》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六、联系机构及联系电话
联系机构:市财政局综合处
联系电话:0531-51703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