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59XL/2023-14992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23-12-30
  • 标题: 政策解读《关于加强公共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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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加强公共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意见》
信息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一、政策背景

市政府办公厅于2019年1月印发的《济南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审批管理办法和济南市鼓励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若干规定》(济政办发〔2019〕2号)有效期已满,为做好政策衔接,加快推进我市公共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缓解停车难问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起草了《关于加强公共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决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建发〔2021〕4号)等有关政策文件。

三、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增加公共停车资源有效供给,提升公共服务承载力,以解决城市停车设施供需矛盾为突破口,在城市规划、土地供应、金融服务、奖补政策、审批程序等方面加大改革力度,加快推进我市公共停车设施规划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四、重要举措

《意见》主要包括总体要求、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在城市规划、土地供应、金融服务、奖补政策、审批程序等五个方面完善政策措施。

(一)明确了停车规划和建设计划编制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停车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停车专项规划,结合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及社会需求,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完善了用地政策。从保障用地供应、土地复合利用、自有用地增建、超配建停车泊位等方面,完善了用地政策。批而未供土地、依法收回的闲置地、城市边角地、结合城市更新改造等地块,优先用于公共停车设施用地供应。鼓励土地复合利用,对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不超过总建筑面积20%的附属商业建筑面积。鼓励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公共停车设施。在建设项目不影响城市景观和主体项目服务品质、海绵设施功能正常发挥、不降低绿地率、区域道路交通可承载的前提下,鼓励超过配建停车位标准建设停车设施。

(三)拓宽了融资渠道。从创新融资机制、提升金融服务、发行专项债券等方面,拓宽了融资渠道;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建设城市公共停车设施,通过项目打包、统一招标、规范补贴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进行规模化开发。

(四)完善了奖补政策。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鼓励多元化参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将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奖补资金列入本级年度预算。有关区政府负责做好非政府投资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工作。

(五)规范了审批程序。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停车专项规划的公共停车设施(不含临时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按照“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办理项目立项、规划、用地、图审、招投标、施工许可(质监、安监)等手续;对各类临时公共停车设施(含平面及机械设备安装类)建设项目,有关区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组织区级相关部门(单位)联合实施审定。

五、关键词诠释

《意见》所称公共停车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或设施,包括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建筑物配建和临时公共停车设施。

六、解读机构及联系电话

解读机构: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处

联系电话:0531-51705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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