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济南市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征集公告
- 草案内容
- 起草说明
- 征集意见
- 意见反馈
为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按照我市地方立法计划,今年将对济南市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审议。市气象局负责该规定的起草工作,形成了《济南市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起止时间
2023年3月24日至2023年4月23日。
二、意见、建议反馈途径
1.登陆济南市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jinan.gov.cn),通过网站首页上方“互动—调查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将修改意见、建议发送至邮箱jnsqxjfgc@jn.shandong.cn,电子邮件主题请标明“济南市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立法建议”。
联系电话:0531-67719130(工作日9:00-17:00拨打)。
特此公告。
附件:1.《济南市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关于《济南市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济南市气象局
2023年3月24日
济南市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山东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发展理念) 人工影响天气建设与发展应当统筹发展与安全,趋利避害并举,面向增雨保泉、生态修复、大气污染防治、农业生产、森林防火、重大应急保障等,充分发挥服务效益,突出生态济南特色。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解决人工影响天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作业站点保护、重点环节安全监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重大问题,将人工影响天气安全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原则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气象、应急管理、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的组织实施。
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城乡水务、航空管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站点规划)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泉水直接补给区、山体生态修复区、重要河湖水库水功能区、粮食主产区等规划建设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在济阳、商河等冰雹多发区规划建设以防雹作业为重点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
第七条(站点要求)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高炮作业点距离居民区不得小于500米、火箭作业点距离居民区不得小于100米。
主城区、重点工业园区、人口稠密区不得进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规划建设。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应当予以保护,未经批准不得迁移。
第八条(设施建设)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建设发射平台、作业装备库、临时存储库等相关必要设施,并配备安全监控及通讯设备。
第九条(环境保护)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施和作业环境予以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站点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影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建设项目,不得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人工影响天气专用设备、设施、水电线路、交通道路。
第十条(队伍建设)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业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队伍,落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津补贴及劳动保护等保障制度。作业人员应享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安全培训)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安全培训,并建立作业人员档案。禁止未经安全培训的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安全保障)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器材,按照规定购买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三条(弹药储运)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炮弹、火箭弹应当储存在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业仓库。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炮弹、火箭弹,应当由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厢式专用车辆运输,并由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运输许可。
第十四条(装备管理) 区县行政区域内调动和迁移高炮、火箭发射装置,应当由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同意后方可实施;跨区县的,经市气象主管机构同意后方可实施。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不得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不得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个人。
第十五条(安全监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应急、公安等部门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再具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条件的单位,按照权限责令停止作业并限期整改。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设备、炮弹、火箭弹的储存、运输进行监督和指导,落实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应急处置)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建立人工影响天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过程中造成财产损失在3000元以内的,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处理工作。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依法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关于《济南市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按照我市地方立法计划,今年将对《济南市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审议。市气象局起草了《济南市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我市自2005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规模化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增雨以来,作业规模和作业频次均居全省首位。近年来,我市以粮食主产区、泉水涵养区、生态保护区为重点,开展了常态化生态修复型人工增雨雪作业,在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助力重点泉群持续喷涌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随着我市作业规模不断扩大,人工影响天气基础设施建设、作业人员队伍、装备、弹药、作业实施、应急处置、监管等安全问题愈发凸显,为解决上述问题,在参考借鉴外地工作经验和征求相关意见基础上,结合济南本地特点,我局起草了《规定(征求意见稿)》。
二、立法的必要性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是党和政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福祉安康的一项民生工程,具有显著的基础性和公益性。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是农业增雨抗旱和防雹减灾的重要保障,也是运用科技开发气候资源、缓解水资源短缺和保护生态的重要手段,在服务农业生产、支持防灾减灾救灾、助力生态文明建设和保障重大活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新时期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和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服务的重要事业。我市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模居全国各大城市前列,自2006年开展规模化增雨保泉作业至今,在我市农业抗旱、防雹减灾、保泉关键期以及长清和西营大火、全运会开幕式保障、南部山区生态改善等方面取得了较好作业效果,共发射增雨火箭弹17470枚、防雹高炮弹2965发,年均发射增雨火箭弹1000余枚,作业用弹规模占全省的三分之一,增加降水约7000万立方米、减少雹灾损失约1000万元,实现自2003年9月6日趵突泉复涌至今的“20年连喷”,创1976年济南趵突泉停喷以来近40年持续喷涌的最长纪录。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显著,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和广大群众的普遍欢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已成为各级人民政府防灾减灾的一种有效科技手段,在防灾减灾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频次不断增加,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面临的一些安全问题日益凸显,亟需通过地方立法加以规范和解决:
一是随着全市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模和装备数量的增加,作业装备、作业环境、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安全因素日益突出。在作业装备使用、检修等方面需要进一步规范,有的地面作业点距居民区较近,无醒目警示标志,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备案,劳动用工涉及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人身意外伤害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需要以法规的形式对安全工作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
二是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管理机制需进一步健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所使用的炮弹、火箭弹属于民用爆炸物品,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18年,在全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60周年座谈会上,时任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胡春华指出,要强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监管,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不发生责任事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7号)也对健全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监管体系提出了明确要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安全管理涉及各级政府,需要气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应急管理、航空管制等部门的分工与协作。上位法规定的相关管理制度多数为原则性规定,操作性不强,需要地方立法进一步加以明确,以此形成依法协作的安全管理机制,构建完善的济南人工影响天气安全工作长效保障机制。
三是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炮弹、火箭弹购买及运输等重要环节监管机制亟待建立。国家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颁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将人工影响天气用燃爆器材(含炮弹、火箭弹等)列为民爆物品,且明确“仅限于生产、购买、销售、运输”。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炮弹、火箭弹购买、运输等重要环节安全监管机制亟需建立,相关部门须落实监管职责,形成部门监管合力,提高重要环节监管能力。
四是大城市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的规划建设、空域申请等亟需规范。我市人口密度大,飞行航线多,作业点布局不规范等问题的存在,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管理难度日益增大,亟需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的规划建设、空域申请、作业公告发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工作进一步规范。
因此,为了加强对我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安全管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制定一部统一、规范、科学、操作性强的“济南市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地方性法规,对进一步提高我市人工影响天气的安全管理水平十分必要。
三、主要立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三)《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四)《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五)《山东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四、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为立法依据,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7号)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济南气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济政发﹝2022﹞22号)等文件精神,借鉴了天津、哈尔滨、重庆等城市人工影响天气立法成果,围绕我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实际,聚焦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共起草了20条,重点说明以下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安全管理。
(二)关于工作原则。《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明确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应当统筹发展与安全,确立了以人为本、统一领导、科学审慎、安全规范的原则。
(三)关于监管体制。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要保障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有效开展,必须由政府统一领导、协调各方。为此,《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解决人工影响天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作业点保护、专业队伍建设、重点环节安全监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重大问题,将人工影响天气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工作。规定了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工影响天气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应急管理、航空管制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相关工作。规定了相关部门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的监督和指导职责。
(四)关于组织实施。为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提高人工影响天气精准作业水平和实施效果,《规定(征求意见稿)》从多个层面规定了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措施。一是从制定规划、确定作业点布局等方面规定了人工影响天气的规划布局;二是对作业安全设施建设、安全培训、作业公告、空域保障、弹药储运、装备管理等提出了保障性措施要求。
(五)关于作业点保护。针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保护的现实需求,《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明确六种禁止性行为,分别是(一)在高炮作业点周边500米、火箭作业点周边100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影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建(构)筑物的;(二)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的; (三)损毁、擅自移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施、设备的;(四)破坏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水电线路、交通道路的;(五)扰乱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秩序的;(六)其他危害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关于安全管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涉及武器、弹药,属于特种作业,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规定(征求意见稿)》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安全管理进行了严格规定。一是明确安全管理职责。明确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人工影响天气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同时规定了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政府相关部门有关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的重点内容。二是规定安全管理措施。明确了作业人员安全防护及人工影响天气使用的炮弹、火箭弹的采购、存储、运输及作业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等制度。三是明确应急处置管理制度;规定了人工影响天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及演练,同时规定了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以及事故调查的主体。
以上是对《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关于《济南市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的公示
济南市气象局于2023年3月24日至2023年4月23日,通过济南市人民政府官网就《济南市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到截止日期,共收到2条意见建议,具体情况如下:
1条意见建议与《济南市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有直接关系,主要涉及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必要性等内容。济南市气象局对反馈的意见建议高度重视,现正组织人员对意见建议进行研究论证,并对《规定》做进一步的修订。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济南市气象局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