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商品煤质量指标要求的通告》意见的公告
已结束
征集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开始时间:2023-04-18 结束时间:2023-05-17
为强化民用燃煤生产、加工、销售环节质量监管,有效控制民用燃煤污染,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市发展改革委在征求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等部门意见建议基础上,经修改完善,形成了《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商品煤质量指标要求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4月18日至5月17日。
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下列联系方式提出:
1.登陆济南市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jinan.gov.cn),通过网站首页上方“互动—调查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送至邮箱jnfgw_myqc@jn.shandong.cn,邮件主题标明“商品煤质量指标要求修改建议”;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济南市龙奥大厦E区1438室,邮政编码250099。
附件:1.《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商品煤质量指标要求的通告》的起草说明
2.《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商品煤质量指标要求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4月18日
附件2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商品煤质量指标要求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控制燃煤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号)、《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商品煤质量指标要求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商品煤(不含民用型煤)须符合硫份(St,d)≦0.6%、 灰分(Ad)≦15%的质量指标要求。其中,销售的民用散煤还须同时符合《商品煤质量民用散煤》(GB34169-2017)无烟1号的技术要求。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加工、销售的民用型煤须符合《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GB34170-2017)蜂窝煤1号和型煤1号的技术要求。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以下情况外,一律禁止燃用硫份(St,d)>0.6%、 灰分(Ad) >15%的商品煤(不含民用型煤):
燃煤单位已建成使用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国家和省排放标准(燃煤锅炉、钢铁、焦化、水泥达到省超低排放标准;其他工业炉窑超低排放标准确定前,仍按照现行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执行,其中国家标准有特别排放限值且有更严格要求的,从严执行),且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经环保部门确认,燃用商品煤可适当放宽煤质标准,但不得高于《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号)规定的硫份、灰分标准。
四、本通告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商品煤质量指标要求的通告》(济政发〔2018〕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商品煤质量指标要求的通告》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商品煤质量指标要求的通告》(济政发〔2018〕9号)实施有效期已于2023年4月3日截止。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各级关于强化民用燃煤生产、加工、销售环节质量监管,有效控制民用燃煤污染,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紧密结合我市当前控制民用燃煤污染新形势需要,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要求,秉持精准保障、长效监管、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原则,建立政府主导、企业落实、社会参与的过渡性保障机制,完善民用优质燃煤供应配送、政策支撑、执法监管体系,加快实现全市“减煤化”和“无煤化”目标。市发展改革委在征求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等部门意见建议和充分遵循政策赓续稳健原则基础上,补充完善了《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商品煤质量指标要求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统称“通告”)。
二、主要内容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商品煤(不含民用型煤)须符合硫分(St,d)≦0.6%、 灰分(Ad)≦15%的质量指标要求。其中,销售的民用散煤还须同时符合《商品煤质量:民用散煤》(GB34169—2017)无烟1号的技术要求。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加工、销售的民用型煤须符合《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GB34170—2017)蜂窝煤1号和型煤1号的技术要求。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以下情况外,一律禁止燃用硫份(St,d)>0.6%、 灰分(Ad) >15%的商品煤(不含民用型煤):
燃煤单位已建成使用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国家和省排放标准(燃煤锅炉、钢铁、焦化、水泥达到省超低排放标准;其他工业炉窑超低排放标准确定前,仍按照现行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执行,其中国家标准有特别排放限值且有更严格要求的,从严执行),且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经环保部门确认,燃用商品煤可适当放宽煤质标准,但不得高于《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号)规定的硫份、灰分标准。
三、参考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商品煤质量:民用散煤》(GB 34169—2017);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GB 34170—2017);
3.《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号)。
关于《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商品煤质量指标要求的通告》意见反馈的公示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3年4月18日至5月17日通过济南市人民政府官网就《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商品煤质量指标要求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到截止日期,共收到3条意见建议,具体情况如下:
3条意见建议与《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商品煤质量指标要求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无直接关系。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市商品煤质量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