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59XL/2023-00814 组配分类: 领导干部解读
- 发布机构: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23-05-12
- 标题: 领导干部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
- 发文字号:
2023年5月1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23〕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亓伟同志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2019年3月2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明确了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具体政策措施,为实现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了具体要求。2022年7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个部门联合发文《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明确要求加快推动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改革,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交易成本,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
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改进招投标监管方式。我们将嵌入式监管理念融入到招投标全流程,采取数字化在线监督,将监管重心从事前审核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以数字化手段提升监管精准化、协同化、智能化水平。
(二)全程实现网办,提高透明度。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实行全程网办。不断优化提升房屋建筑和燃气热力工程交易平台功能。持续实施招标计划提前发布、招标文件预公示制度,提高交易信息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依托12345热线、信访、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建立健全公平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和举报违法招投标行为。
(三)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由招标人自主发起。切实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交易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承担主体责任。
(四)规范保证金管理制度。招标人自行确定是否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鼓励招标人对在相应行业信用评价等级为AAA级、近3年承建的工程项目未发生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近3年无建设工程不良信用信息的企业免收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五)依法查处围串标行为。《实施意见》明确了电子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3类涉嫌串通投标情形,既警醒投标企业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也利于监督部门认定违法事实。
(六)《实施意见》明确了招标投标管理的范围。我市范围内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必须进入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工程范围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城镇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等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具体联系人:孟庆款
咨询电话:0531-59596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