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济南市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征集公告
- 草案内容
- 起草说明
- 征集意见
- 意见反馈
根据《济南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地方立法工作计划》和立法程序的相关要求,现将济南市气象局起草并报送审查的《济南市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13日。
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提出:
1、登陆济南市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jinan.gov.cn/),通过网站首页上方“互动—调查征集”栏目提出意见;或者登陆济南市司法局网站(网址http://jnssfj.jinan.gov.cn/),通过网站首页“政府法治—立法意见调查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nfzbfgc@jn.shandong.cn,邮件主题请标明“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立法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济南市龙奥大厦A区1114室,邮政编码250099。
附件:1. 济南市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关于《济南市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协同联动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济南市司法局
2023年6月13日
附件1
济南市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山东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应当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以人为本、统一领导、科学审慎、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解决人工影响天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作业点保护、专业队伍建设、重点环节安全监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重大问题,将人工影响天气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并对辖区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予以保护。
第五条 市、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应急管理、航空管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气候特点、地理条件、人口密度等,以粮食主产区、泉水涵养区、生态环境保护区为保障重点,提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布设需求。
市、区县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布设需求提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的设置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气象主管机构报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航空管制部门确定。
第七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高炮作业点距离居民区不得小于500米、火箭作业点距离居民区不得小于100米。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不得擅自变动,确实需要变动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确定。
第八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应当建有符合国家有关行业标准的发射平台、作业设备库、临时存储库等必要设施,配备安全监控及通讯设备,并修建围墙(围栏)、设置警示标志,保证安全。
第九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施和作业环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高炮作业点周边500米、火箭作业点周边100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影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建(构)筑物的;
(二)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的;
(三)损毁、擅自移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施、设备的;
(四)破坏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水电线路、交通道路的;
(五)扰乱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秩序的;
(六)其他危害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行为。
第十条 市、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安全培训,建立作业人员档案,并抄送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禁止未经安全培训的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市、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作业起止时间、作业区域、作业设备类型、发现故障弹药的处理方式、意外事故的报告方式、注意事项等。
作业公告的作业内容发生变化的,市、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更新作业公告。
第十二条 利用高炮、火箭发射装置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由所在地市、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向有关航空管制部门申请作业空域和作业时限。
市、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和监督作业点在批准的作业空域和作业时限内,严格按照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第十三条 市、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器材,按照规定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四条 储存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炮弹、火箭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自建专用仓库等方式,协调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炮弹、火箭弹等储存工作。
购买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炮弹、火箭弹,应当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购买许可。
运输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炮弹、火箭弹,应当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运输许可,并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使用厢式专用车辆运输。
第十五条 市、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进行检修;检修合格的,方可使用。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不得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
第十六条 市、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再具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条件的单位,按照权限责令停止作业并限期整改。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设备、炮弹、火箭弹的储存、运输进行监督和指导,落实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市、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人工影响天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发生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事故时,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损毁、擅自移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施、设备的,由市、区县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市、区县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人工影响天气安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起草《济南市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市气象局在进行立法调研和征求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已经起草完成了《济南市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是党和政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福祉安康的一项民生工程,具有显著的基础性和公益性。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是农业增雨抗旱和防雹减灾的重要保障,也是运用科技开发气候资源、缓解水资源短缺和保护生态的重要手段,在服务农业生产、支持防灾减灾救灾、助力生态文明建设和保障重大活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新时期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和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服务的重要事业。我市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模居全国各大城市前列,自2006年开展规模化增雨保泉作业至今,在我市农业抗旱、防雹减灾、保泉关键期以及长清和西营大火、全运会开幕式保障、南部山区生态改善等方面取得了较好作业效果,共发射增雨火箭弹17470枚、防雹高炮弹2965发,年均发射增雨火箭弹1000余枚,作业用弹规模占全省的三分之一,增加降水约7000万立方米、减少雹灾损失约1000万元,实现自2003年9月6日趵突泉复涌至今的“20年连喷”,创1976年济南趵突泉停喷以来近40年持续喷涌的最长纪录。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显著,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和广大群众的普遍欢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已成为各级人民政府防灾减灾的一种有效科技手段,在防灾减灾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频次不断增加,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面临的一些安全问题日益凸显,亟需通过地方立法加以规范和解决:
一是随着全市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模和装备数量的增加,作业装备、作业环境、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安全因素日益突出。在作业装备使用、检修等方面需要进一步规范,有的地面作业点距居民区较近,无醒目警示标志,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备案,劳动用工涉及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人身意外伤害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需要以法规的形式对安全工作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
二是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管理机制需进一步健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所使用的炮弹、火箭弹属于民用爆炸物品,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18年,在全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60周年座谈会上,时任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胡春华指出,要强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监管,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不发生责任事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7号)也对健全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监管体系提出了明确要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安全管理涉及各级政府,需要气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应急管理、航空管制等部门的分工与协作。上位法规定的相关管理制度多数为原则性规定,操作性不强,需要地方立法进一步加以明确,以此形成依法协作的安全管理机制,构建完善的济南人工影响天气安全工作长效保障机制。
三是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炮弹、火箭弹购买及运输等重要环节监管机制亟待建立。国家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颁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将人工影响天气用燃爆器材(含炮弹、火箭弹等)列为民爆物品,且明确“仅限于生产、购买、销售、运输”。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炮弹、火箭弹购买、运输等重要环节安全监管机制亟需建立,相关部门须落实监管职责,形成部门监管合力,提高重要环节监管能力。
四是大城市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的规划建设、空域申请等亟需规范。我市人口密度大,飞行航线多,作业点布局不规范等问题的存在,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管理难度日益增大,亟需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的规划建设、空域申请、作业公告发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工作进一步规范。
因此,为了加强对我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安全管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制定一部统一、规范、科学、操作性强的“济南市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地方性法规,对进一步提高我市人工影响天气的安全管理水平十分必要。
二、主要立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三)《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四)《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五)《山东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三、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为立法依据,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7号)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济南气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济政发﹝2022﹞22号)等文件精神,借鉴了天津、哈尔滨、重庆等城市人工影响天气立法成果,围绕我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实际,聚焦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共起草了20条,重点说明以下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安全管理。
(二)关于工作原则。《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明确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应当统筹发展与安全,确立了以人为本、统一领导、科学审慎、安全规范的原则。
(三)关于监管体制。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要保障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有效开展,必须由政府统一领导、协调各方。为此,《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明确了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解决人工影响天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作业点保护、专业队伍建设、重点环节安全监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重大问题,将人工影响天气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规定了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工影响天气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应急管理、航空管制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的监督和指导职责。
(四)关于组织实施。为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提高人工影响天气精准作业水平和实施效果,《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至第十五条从多个层面规定了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措施。一是从制定规划、确定作业点布局等方面规定了人工影响天气的规划布局;二是对作业安全设施建设、安全培训、作业公告、空域保障、弹药储运、装备管理等提出了保障性措施要求。
(五)关于作业点保护。针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保护的现实需求,《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明确六种禁止性行为,分别是(一)在高炮作业点周边500米、火箭作业点周边100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影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建(构)筑物的;(二)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的; (三)损毁、擅自移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施、设备的;(四)破坏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水电线路、交通道路的;(五)扰乱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秩序的;(六)其他危害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行为。同时,在第十八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关于安全管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涉及武器、弹药,属于特种作业,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规定(征求意见稿)》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安全管理进行了严格规定。一是明确安全管理职责。第四、五条明确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人工影响天气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同时规定了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政府相关部门有关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的重点内容。二是规定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三至第十六条明确了作业人员安全防护及人工影响天气使用的炮弹、火箭弹的采购、存储、运输及作业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等制度。三是明确应急处置管理制度。第十七条规定了人工影响天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及演练,同时规定了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以及事故调查的主体。
以上是对《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济南市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反馈
根据《济南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地方立法工作计划》和立法程序的相关要求,我局于6月13日—7月13日通过市政府网站将济南市气象局起草并报送审查的《济南市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到截止日期,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局立法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济南市司法局
202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