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济南市推进行政执法精准化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已结束
征集部门:市司法局开始时间:2023-06-16 结束时间:2023-07-16
为持续推进精准化行政执法,提升行政执法服务保障能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我局起草了《济南市推进行政执法精准化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信函方式请邮寄至: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B1102室。
2.电子邮件方式请发送至:jnfzbjdxtc@jn.shandong.cn
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7月16日。
附件:《济南市推进行政执法精准化规定(征求意见稿)》
济南市司法局
2023年6月16日
济南市推进行政执法精准化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持续推进行政执法精准化,提升行政执法服务保障能力,增强法治核心竞争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推进行政执法精准化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等工作。各区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
行政机关负责推进行政执法精准化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推进行政执法精准化,应当坚守法治底线,践行执法为民理念,坚持创新包容与坚守安全底线相统一,根据不同领域特点、违法性质、信用状况和风险等级等因素,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实行规范化、精细化、差异化执法,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有力度、有温度、有精度,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原则上应直接适用;如下级行政机关不能直接适用,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级行政机关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
行政机关应当规范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有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适用本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作为执法案卷的一部分归档保存。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全面推行柔性执法。对不触犯安全底线的轻微违法情形,通过当面或者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形式,采取指导、建议、提醒、规劝、约谈等非强制方式,及时纠正违法倾向,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对诚信守法者在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分配、评优评先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第七条 持续优化行政处罚“四张清单”制度。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行政相对人的主观过错等情形,动态调整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事项清单以及适用情形。
第八条 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行政机关实施包容审慎执法。一时看不准的,设置“初创包容期”,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留足发展空间。轻微违法的,设置“审慎观察期”,指导其自我纠错,增强发展韧劲。发展相对成熟的,设置“靠前服务期”,开展合规经营指导,助力快速成长。触发安全底线违法的,设置“查处整改期”,依法予以查处,确保整改到位。
第九条 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等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严禁执法平时不作为、慢作为,面临督察问责时“一刀切”、运动式执法。建立完善严重违法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终身禁入机制,让严重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
第十条 强化跨部门综合监管。对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监管事项,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完善职责边界清单,建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机制。全面推行重点民生领域“综合监管一件事”制度,完善监管实施规范,明确检查程序、检查内容、检查方法等内容,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执法监管机制,依据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合理确定、动态调整“双随机、一公开”中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诚信守法的监管对象,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采取自查自纠等承诺式检查方式;对失信违法的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在办理行政许可业务时,对信用良好的主体,给予绿色通道、程序简化等便利服务。
第十二条 积极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方式。非现场执法难以有效监管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执法,严禁行政不作为。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土地或者房屋征收征用、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提前做好应急预案,防范执法风险。对已经引发执法风险的,应当暂停相关行政执法活动,妥善处置风险。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要预留合理时间,容许当事人处理其合法财物;当事人不予处理的,应采用公证、见证等方式对其合法财物清点造册、制作现场笔录,并妥善保管、及时移交当事人。
第十四条 建立行政执法评估纠错机制。对在特定时间、场合频发且未能有效治理的违法案件或者受到舆论普遍关注的执法现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评估执法措施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公正性,改进和调整执法措施,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 深化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改革,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制度。充分利用“12345”市民服务热线、“码上监督”小程序,广泛收集行政执法问题线索,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及时回应和解决群众和企业诉求。
第十六条 推进行政执法办案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服务平台在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全覆盖,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情况网上评价,为推进行政执法精准化提供数字化支撑。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精准行政执法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和保护行政执法人员在推进行政执法精准化工作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推进行政执法精准化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对推进行政执法精准化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通报表扬,对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济南市推进行政执法精准化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了持续推进行政执法精准化,提升行政执法服务保障能力,增强法治核心竞争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市司法局起草了《济南市推进行政执法精准化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城市管理应该像绣花一样精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一个整体,要准确把握、全面贯彻,不能畸轻畸重、顾此失彼”等重要指示精神,持续推进我市行政执法精准化,将坚守法治底线,践行执法为民理念,坚持创新包容与坚守安全底线相统一,根据不同领域特点、违法性质、信用状况和风险等级等因素,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实行规范化、精细化、差异化执法,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有力度、有温度、有精度,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三、主要内容
(一)部门职责。明确了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推进行政执法精准化的具体实施,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推进行政执法精准化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二)制度措施。明确了推进行政执法精准化应当制定和规范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全面推行柔性执法,对不触犯安全底线的轻微违法情形,通过非强制方式,及时纠正违法倾向,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持续优化行政处罚“四张清单”制度;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执法;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强化跨部门综合监管;建立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执法监管机制;积极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方式。
(三)相关保障。明确了推进行政执法精准化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评估纠错机制,深化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改革,推进行政执法办案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健全精准行政执法容错纠错机制和相关法律责任。
《济南市推进行政执法精准化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反馈
按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要求,我局于6月16日—7月16日通过市政府网站将市司法局起草并报送审查的《济南市推进行政执法精准化规定(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到截止日期,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局立法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济南市司法局
2023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