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济南市促进纠纷多元调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已结束
征集部门:市司法局开始时间:2023-08-17 结束时间:2023-09-17
依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现将《济南市促进纠纷多元调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17日。
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提出:
1、登陆济南市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jinan.gov.cn/),通过网站首页上方“互动—调查征集”栏目提出意见;或者登陆济南市司法局网站(网址http://jnssfj.jinan.gov.cn/),通过网站首页“政府法治—立法意见调查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nssfjjcgzc@jn.shandong.cn,邮件主题请标明“促进纠纷多元调解若干规定立法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济南市龙奥大厦B区1107室,邮政编码250099。
附件:1.《济南市促进纠纷多元调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2.关于《济南市促进纠纷多元调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济南市司法局
2023年8月17日
济南市促进纠纷多元调解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纠纷多元调解工作,及时、便捷、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进社会和谐,推进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纠纷多元调解,是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专业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调解方式作用,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把矛盾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积极构建各类调解方式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纠纷多元调解机制和源头防控、排查梳理、纠纷调解、事件处置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
第四条 纠纷多元调解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
(二)尊重当事人意愿;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公序良俗;
(四)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
(五)预防和调解相结合,注重源头治理。
第五条 推行“一站式”纠纷多元调解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应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综合平台,推动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其他调解组织、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进驻,提供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类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本系统、本行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妥善化解本系统、本行业矛盾纠纷。
第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纠纷多元调解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促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专业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推动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引导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单位参与纠纷多元调解工作。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调解组织,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推动建立相关领域的人民调解组织,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园林和林业绿化、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管、教育、医疗保障、地方金融、投资促进等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建立行政调解中心。
第八条 镇(街道)、村(居、社区)应当依法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预防、排查、调解社会矛盾纠纷;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开展本单位内部矛盾纠纷的预防和调解工作;鼓励商会、行业协会、民商事仲裁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投资、金融、证券期货、保险、房地产、工程承包、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电子商务等领域进行矛盾纠纷调解。
第九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的补贴补助。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政府购买调解服务、人民调解员培训、“以奖代补”等调解工作经费分别列入各级财政预算。鼓励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专家学者等社会专业人士和退休法官、检察官、民警、司法行政干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退休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
第十条 推行“调解+裁决”机制,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可以申请司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力。物权、合同、证券、保险等民商事矛盾纠纷和涉及劳动争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矛盾纠纷引导当事人优先约定使用仲裁调解方式解决;涉及行政裁决事项清单矛盾纠纷由相关行政部门先行调解,调解不成依法作出行政裁决。具有给付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仲裁机构、各类调解组织的协调配合,建立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促进纠纷多元调解工作。
第十二条 按照智慧城市建设要求,鼓励在纠纷多元调解工作中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在线办理案件受理、调解等活动,推进调解工作便利化、智慧化。鼓励调解组织依托网络平台,建立线上调解工作室,通过在线咨询、调解等方式,面向社会提供调解服务。
第十三条 积极培育和发展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鼓励探索有偿商事调解服务。
第十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普及纠纷多元调解知识,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参与纠纷多元调解的良好氛围。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对在纠纷多元调解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2023年8月17日
关于《济南市促进纠纷多元调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促进和规范纠纷多元调解工作,及时、便捷、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进社会和谐,推进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自2022年以来,在市政府的支持下,市司法局积极推动《济南市促进纠纷多元调解若干规定》制定工作,经广泛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认真修改完善,目前已形成《济南市促进纠纷多元调解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市纠纷多元调解工作始终走在全省前列,建立健全了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进一步完善了“一站式”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体系,推动“一站式”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中心“提质升级”,出台《关于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效能三年实施方案(2023-2025年)》及《关于健全完善矛盾纠纷非诉讼裁决工作机制的意见》,统筹推进多资源融汇、多方式聚合、多手段发力、多环节协同的矛盾纠纷多元调解工作新机制、新体系、新矩阵建设,全力以赴防风险、保安全、促发展,取得显著成效。
同时,在纠纷多元调解具体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现实问题,主要表现在对司法行政部门职责定位、经费补贴相关规定、行政调解相关要求不够明确等,鉴于以上情况,结合我市实际,迫切需要完善立法,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定,推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提质增效,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二、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一是融合多种调解方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纠纷多元调解是在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融合多种调解方式,利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专业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协调联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活动,是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举措,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有必要结合我市的工作实际,制定促进纠纷多元调解方面的政府规章。
二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促进和规范纠纷多元调解工作,及时、便捷、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进社会和谐,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有必要结合我市的工作实际,制定促进纠纷多元调解方面的政府规章。
三是总结我市促进纠纷多元调解工作实践经验的需要。近年来,我市积极开展促进纠纷多元调解相关制度建设和决策相关实践,总结过去几年实践经验和工作措施,紧密结合市、区县政府与市直各部门工作实际需求,积累了不少实践经验。随着我市促进纠纷多元调解制度不断健全、实践不断丰富,有必要将相关制度成果和实践经验进行总结提升,制定我市促进纠纷多元调解的政府规章。
三、制定《规定》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2.《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3.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四、《规定》的主要内容
结合我市促进纠纷多元调解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规定》针对常见问题,提出解决思路。全文共16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原则机制。纠纷多元调解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推行“一站式”纠纷多元调解工作机制,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把矛盾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积极构建各类调解方式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纠纷多元调解机制和源头防控、排查梳理、纠纷调解、事件处置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应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综合平台,推动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其他调解组织、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进驻,提供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类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本系统、本行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妥善化解本系统、本行业矛盾纠纷。
二是明确职责。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纠纷多元调解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促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专业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推动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引导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单位参与纠纷多元调解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调解组织,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推动建立相关领域的人民调解组织,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园林和林业绿化、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管、教育、医疗保障、地方金融、投资促进等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建立行政调解中心。 镇(街道)、村(居、社区)应当依法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预防、排查、调解社会矛盾纠纷;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开展本单位内部矛盾纠纷的预防和调解工作;鼓励商会、行业协会、民商事仲裁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投资、金融、证券期货、保险、房地产、工程承包、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电子商务等领域进行矛盾纠纷调解。
三是保障措施。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的补贴补助。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政府购买调解服务、人民调解员培训、“以奖代补”等调解工作经费分别列入各级财政预算。鼓励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专家学者等社会专业人士和退休法官、检察官、民警、司法行政干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退休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
四是信息技术。按照智慧城市建设要求,鼓励在纠纷多元调解工作中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在线办理案件受理、调解等活动,推进调解工作便利化、智慧化。鼓励调解组织依托网络平台,建立线上调解工作室,通过在线咨询、调解等方式,面向社会提供调解服务。
五是营造氛围。各级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普及纠纷多元调解知识,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参与纠纷多元调解的良好氛围。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对在纠纷多元调解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济南市促进纠纷多元调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反馈
根据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和立法程序的相关要求,我局于8月17日-9月17日通过市政府网站将《济南市促进纠纷多元调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到截止日期,收到相关意见建议8条。包括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责范围和工作等内容已采纳。对增加依法调解、保护当事人隐私、确保平台的公正性透明性和便捷性、人民调解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确保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和公正性等问题,不属于本次《济南市促进纠纷多元调解若干规定》需要规范的范畴。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局立法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济南市司法局
2023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