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59XL/2023-00959 组配分类: 专家解读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23-08-30
- 标题: 专家解读《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商品煤质量指标要求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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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简介:
近日我们有请到山东煤炭学会郭宝德研究员就《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商品煤质量指标要求的通告》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1.政策背景
煤炭是我国重要的基础能源和工业原料,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基础性地位稳固,战略性作用突出。但是我国煤炭资源及其产品区域分布不均匀,前些年造成煤炭产需空间分布不均衡、供求局部区域不均衡,带来的运营成本高、资源利用率低、能耗水平高、污染物排放多等问题日益突出,引起国家和社会的高度关注。国家相继修订、修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发布实施了《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6年我市制定了《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4月印发了《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商品煤质量指标要求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该文件的实施,对全市空气环境持续好转起到了积极作用,促进了煤炭清洁高效利用。2023年7月28日,市政府新闻办对上半年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了介绍:2023年1-6月,全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为4.84,位列全省第9(并列),在全国168城市排名同比前进3个位次;6项污染物中,SO2、臭氧浓度改善,PM2.5、CO持平,NO2、PM10有所反弹,其中PM2.5浓度为42μg/m³,保持了有监测数据以来的同期最好水平,大气环境持续向好。
2.决策依据
2018年4月印发的《通告》实施有效期5年已届满到期。为进一步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提高终端用煤质量,推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改善空气环境质量,2023年4月18日我市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商品煤质量指标要求的通告>意见的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8月以市政府名义印发了《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商品煤质量指标要求的通告》(济政发[2023]9号)。
3.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
《通告》明确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加工、销售的民用型煤须达到的质量指标和技术要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燃用的商品煤(不含民用型煤)及民用散煤须达到的质量指标和技术要求,以及使用环节中可适当放宽煤质标准的范围。
《通告》适用于全市各行政区域。
(2)质量指标要求
商品煤、民用型煤等质量指标要求与2018年版《通告》一致:民用型煤须符合《商品煤质量 民用型煤》(GB 34170-2017)蜂窝煤1号和型煤1号的技术要求;商品煤须符合灰分(Ad)≤15%、硫分(St,d)≤0.6%的质量指标要求,其中的民用散煤还须符合《商品煤质量 民用散煤》(GB 34169-2017)无烟1号的技术要求。
燃用商品煤可适当放宽后的煤质标准的依据发生变化,内容未变。原规定为:不得高于《山东省实施〈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细则》(鲁煤经运〔2016〕8号)规定的硫分、灰分标准,即山东省行政区内限制销售和使用灰分(Ad)≥15%、硫分(St,d)≥1%的散煤;本次《通告》调整为:应当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灰分、硫分质量指标要求。调整原因是《山东省实施〈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细则》于2021年到期,调整结果为:因为上述《细则》和《暂行办法》对硫分、灰分标准要求一致,所以本次《通告》放宽后的煤质标准未发生变化。
4.实施举措
伴随着秋冬季的来临,叠加不利的气象条件,这为北方地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带来不小的考验,《通告》的发布正当时。借此《通告》发布机会,加强燃煤管控宣传,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效,在燃煤管控方面持续发力,坚决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守护济南的绿水青山。
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山东煤炭学会
具体联系人:郭宝德
咨询电话:0531-8568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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