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推动税务系统主题教育走深走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7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根据总局、省局工作要求,我市结合实际,重点围绕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落实好新出台的系列减税降费政策,再推出和优化28条“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举措,以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促进经济运行持续好转,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
一、进一步强化政策落实
1.推广总局、省局编发的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的税费优惠政策清单及相关指引。
2.根据清单和指引,对符合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条件的纳税人,按照“一人一策”原则进行宣传和辅导。依托总局、省局明确的共性问题问答口径,促进执行统一规范。
3.落实税费政策精准推送机制,落实《税费政策精准推送工作规范》,更好实现“政策找人”,确保政策直达快享。
4.完善追溯享受的服务措施,对需要退税退费的,充分尊重纳税人缴费人意愿,通过专期专项等方式及时办理。
5.对纳税人因各种原因未在今年7月征期内及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可在8、9月份由纳税人通过变更第二季度(或6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方式补充享受;宣传推介总局编发的研发项目鉴定案例,帮助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充分准确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红利。
6.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优惠、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加大自主申报、自行享受的落实力度,不断拓展适用范围。
7.完善减税降费红利账单推送机制,配合省局优化改进系统功能,探索开展红利账单个性化、定制化推送服务。
二、进一步便利税费办理
8.对“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等11项证明材料采用调阅复用措施,减少资料重复报送,减轻办税缴费负担。
9.深化落实“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证明”等12项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严控新设税务证明事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不得要求纳税人在申请办理税务事项前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提供证明等,定期调度督导各事项落实情况,做好事中事后核查、信用监管和税收风险防控,确保持续深化“减证便民”。
10.按照总局、省局部署安排,推广数字化电子发票,助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11.持续优化办税服务流程,优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申报预填服务,简化申报流程,按照总局、省局统一部署做好纳税申报方式创新等工作,保障纳税人快速享受税费红利。
12.优化中小企业跨省迁移办理流程,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规定及时办理迁出手续,迁移信息同步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
13.根据总局、省局部署,进一步优化银税信用信息共享方式,在保障数据安全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帮助更多民营企业凭借良好纳税信用通过“银税互动”获得融资支持。
三、进一步改进诉求响应
14.充分发挥税费服务诉求解决机制作用,同步建立民营企业直联点,常态化开展民营企业走访座谈,系统梳理中小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研究务实管用的解决措施,及时响应纳税人缴费人合理诉求。
15.延续开展中小企业服务季活动,聚焦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需所盼,拓展创新服务举措,推动新出台的系列减税降费政策更好落实落细。
16.进一步加强与工商联等部门联动,积极面向民营企业开展多领域多层次、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税费专业培训辅导,积极探索对不同类型民营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帮助处于转型升级阶段的民营企业提升合规能力。
17.协同本地商会组织设立民营企业服务站或服务顾问,深入开展普法、答疑、调解、维权等工作,及时满足企业税费咨询等服务需求。
四、进一步深化跨境服务
18.按照总局、省局统一部署,进一步降低企业申报负担。简化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程序,实现“走出去”纳税人“最多跑一次”。
19.按照总局、省局统一部署,推行出口退税发票及出口报关单信息“免填报”,指派专人负责,加强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出口退税企业应用,进一步提高民营企业等各类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便利度。
20.依托12366跨境服务咨询专线,加强跨境经营高频疑难涉税问题的收集整理,拓宽民营企业解疑释惑渠道。
21.持续加强对韩国、南非、瑞士三个国家税制的深度研究,及时更新发布三国国别投资税收指南,帮助“走出去”民营企业防范税务风险,提升税法遵从能力。
22.进一步畅通税企互动渠道,及时了解民营企业等纳税人跨境涉税诉求,积极宣传推广预约定价简易程序等政策,使纳税人了解跨境涉税争议解决途径,解除跨境投资后顾之忧。
23.依托“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深化共建“一带一路”国际税收合作,为民营企业更好“走出去”创造良好税收环境。
五、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
24.加强收入调度,强化税源监控。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严禁征收“过头税费”、虚增收入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25.按照总局、省局统一部署,严格落实区域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促进区域间税收执法协同。
26.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形成欠税的企业,税务机关对其欠税进行风险提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约谈方式与企业沟通,引导企业制定清欠计划,督促企业及时缴纳欠税。对能够按清欠计划缴纳欠税的企业,税务机关可暂不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27.全面落实“首违不罚”制度,按照总局、省局要求,统一“首违不罚”政策执行口径。
28.严格落实税务规范性文件公平竞争和权益性审核制度,加强相关政策措施的审核力度,切实维护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民营经济纳税人合法权益,确保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编辑:冯德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