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济南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关爱服务工作情况?
发布日期:2024-10-14 14:04:10 所属单位: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所属类别:政策文件

答:

济南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关爱服务工作指引

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7〕5号文件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济政发〔2017〕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民发〔2020〕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济民发〔202129号)以及《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鲁民函〔202011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保障对象

1.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3.重点困境儿童:是指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或经诊断身体重残、患重病或罕见病需要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

4.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是指艾滋病致孤儿童、父母一方感染艾滋病或因艾滋病死亡的儿童、本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的儿童。

二、认定情形

死亡或失踪:死亡是指父母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利害关系人申请,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自然人作出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判决书。

重残:指患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需提供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

重病:指区县医疗保障部门收到同级民政部门身份查验函之日起前12个月(含),享受过我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2024年7月起,济南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中的“重病”情形,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济民发〔2020〕45号)中26种重特大疾病病种确认。属于重病的,提供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等材料原件。重特大疾病病种中有并发症、后遗症等备注的,应在证明材料中体现。此前按照“享受过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支出性困难人口)医疗救助”纳入“重病”范围享受儿童福利相关保障待遇的,继续享受至自然退出或出现其他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情形后终止保障。

罕见病:重点困境儿童中的“罕见病”情形,可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发布的罕见病目录确认。

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需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书、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文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失联:指父母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失联时间以向公安机关报告时起算,满6个月后,由公安部门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查找无果书面说明材料。

被撤销监护资格: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以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应判决书为准。

被遣送(驱逐)出境: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依据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认定。

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父母一方感染艾滋病或因艾滋病死亡及儿童本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的确认信息,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配合县级民政部门及时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信息进行核实,并加强对儿童的隐私保护。

对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中的复杂情形,可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济民发〔2021〕29)中的四种精准认定保障情形处理。

三、办理流程

1.申请。对于符合保障条件的儿童,其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携带所需申请资料,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人为外地户籍的,可按照“跨省通办”“全省通办”的要求进行申请

2.查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儿童、监护人情况以及家庭生活状况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实地了解、部门信息比对“静默认证”身份查验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通过请申请人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对符合条件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儿童隐私,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对通过审核儿童,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按时发放基本生活费,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4.终止。对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自出现规定情形的次月起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并从相应数据中作减员处理。

1)困境儿童死亡或失踪的;

2)查找到失联、失踪父母或者父母重新履行监护抚养责任的;

3困境儿童年满18周、未继续在校就读的;

4)父母服刑、戒毒期满或依法恢复人身自由的;

5困境儿童户籍迁出本辖区,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从次月停止发放,转为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发放,并做好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相关衔接工作;

6)困境儿童被收养的;

7)其他不符合保障条件情形的。

、保障内容

(一)基本生活保障

1.按月为保障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每人2336元/月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每人1815元/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参照此标准执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每人1452元/月。根据《关于调整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济民发〔2020〕53号)要求,建立长效动态调整机制,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将每两年调整一次

2.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等相应福利保障待遇。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学校继续就读的孤儿等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的,发放不低于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后,自下月起停止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待遇。按照《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民202175)要求,分散供养的孤儿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共同纳入低保范围,但孤儿本人不再发放低保金;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已获得低保金且未达到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实行补差发放。

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中,父母刑满释放或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期满的,设置6个月过渡期,从第7个月开始终止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待遇。

4.按照《关于实施家庭依法收养残疾儿童鼓励政策的通知》(济民发〔2021〕58号)要求,济南市户籍家庭在济南市儿童福利院收养的0-18周岁残疾儿童(孤儿、弃婴),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每月发放生活补贴,至被收养儿童(孤儿、弃婴)年满18周岁。

)医疗教育保障

1.实施“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对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按照每人每学年1万元标准发放助学金。

2.开展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作,参照孤儿助学申请、确认和管理要求,对已被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按照每人每学年1万元标准发放助学金。

3.实施“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对具有济南市户籍的0-18周岁孤儿和孤儿年满18周岁后仍在校就读的,其医疗康复费用的自付部分(即相关费用总额扣除医保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康复救助、慈善捐助等费用后剩余部分)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资助。按照每人每次不超过800元的标准,每两年组织一次孤儿健康体检。

4.按照《关于做好济南市政府资助人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济税发〔2020〕63号)要求,及时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免缴居民医疗保险范围。根据《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鲁民〔2021〕86号)要求,残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和重点困境残疾儿童不得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可申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动态监测

1.强化主动告知。各区县民政部门要指导镇(街道)加强儿童福利政策宣传,认真梳理保障政策,列明保障标准、认定条件、查验程序、政策依据等,制定“政策明白纸”。利用网络渠道、新闻媒体、实地走访、村(居)宣传栏、电子屏等途径,通过开展政策宣讲、发放“明白纸”、播放宣传视频等工作,扩大政策知晓率,加大主动告知力度,变“人找政策”为“政策找人”。

2.定期摸底排查各区县民政部门要建立定期摸底排查制度,在每年1月、4月、7月、10月“儿童信息摸底核查月”,对辖区儿童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建立主动发现和动态管理机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对生活状况有变化的保障对象及时进行减员,发现疑难问题要及时上报,努力做到不漏一个家庭、不漏一个孩子。

3.信息比对核查。各区县民政部门要建立数据比对核查机制,通过信息共建共享,实现民政部门自身业务数据、与其他部门间数据的定期比对,主动发现符合条件的儿童,并及时将其纳入保障范围。要定期开展信息动态核查,通过实地走访、信息系统抽查、信息核对等方式,对已经保障的儿童每年核查不少于2次,确保及时掌握儿童及其家庭的动态变化。对情形发生变化的,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要及时进行“减员”处理,确保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重发不错发、不漏发。

4.生活状况评估。各区县民政部门要按照《济南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生活状况评估和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要求,指导镇(街道)儿童督导员、村(居)儿童主任开展评估工作,逐人建立评估档案,根据评估结果,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干预,以未成年人需求为出发点,采取精准帮扶措施,确保能及时了解辖区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情况。

、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民政局要充分认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困境儿童分类兜底保障和关爱服务,严格把关资格确认、基本生活费发放、增员减员等程序。各区县民政部门要立足自身实际,及时研究解决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儿童福利保障政策落实落地。

(二)加强监督管理。区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全过程、全链条监督。要依法依规、科学规范使用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资金,全额保障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资金、助医助学资金,确保通过社会化方式按时发放。继续开展儿童福利领域资金自查整治,提高业务管理和资金使用规范化水平,真正为儿童福利对象兜住底、兜准底、兜好底。儿童福利机构要规范机构养育,健全完善资金管理和档案管理制度,加快推进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医疗、教育、康复和社会工作一体化发展。

(三)加强兜底监护。在日常走访、定期摸排、生活评估等过程中,要加强对困境儿童家庭监护指导,对监护人非生父母的,及时评估监护人监护能力,指导其签订《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对父母因精神残疾等原因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或致使儿童处于危困状态的,应当及时进行干预或临时监护。对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依法履行长期监护职责。

(四)严格信息系统管理。按照《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儿童福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逐级规范档案管理,及时更新信息。用好“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山东数字民政儿童福利系统”,做好数据的精准录入、审核确认、定期提报、动态管理等工作。区县民政部门每月对系统信息录入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信息错误、材料不全、不合逻辑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市级民政部门每月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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