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申请材料
1.仲裁申请书: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申请书及证据材料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照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确认。
2.申请人身份证明一份: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3.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律师代理的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近亲属代理的,需要提交身份证件及近亲属关系证明;公民代理的需提交身份证件、当事人所在社区或单位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4、被申请人身份证明一份: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及出资人信息等情况,本人持身份证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打印);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申请仲裁时效
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60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
其他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办理时限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取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仲裁庭裁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中止情形除外)。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五、劳动仲裁受案范围及受理条件
1.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调解仲裁法,可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受理条件: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一)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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