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咨询《关于做好济南市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工作的通知》的具体内容?
发布日期:2024-10-23 11:08:47 所属单位: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所属类别: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常见问题

答:为提高我市长期护理保险(简称长护险)覆盖面和受益面,根据《关于做好异地长期居住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函〔2024〕18号)《济南市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实施办法》(济人社发〔2018〕127号)和《关于扩大济南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工作方案》(济医保发〔2021〕3号)等文件,就做好省内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长护险待遇工作通知如下:

 

一、待遇享受人员范围

 

参加我市职工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已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就医备案的人员,因疾病、伤残等原因长期卧床已达或预期达6个月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病情基本稳定的,可以申请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长护险待遇。

 

二、待遇认定

 

(一)申请。在省内其他地市长期居住的失能人员,由其近亲属或监护人携带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住院病历复印件(或有效诊断证明),填写《济南市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申请表》向我市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申请。

 

(二)评估。我市医保经办机构对申请人的病情和自理情况组织评估。评估可通过现场或线上视频等方式进行。我市经办机构可与备案地经办机构协商,委托备案地经办机构开展评估。

 

三、待遇享受

 

经评估符合长护险待遇享受条件的人员,纳入长护险待遇保障范围。参保人可自愿选择备案地的定点护理机构进行服务。

 

参保人在备案地发生的长护险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再由其近亲属或监护人携带有效费用凭证、费用明细、服务项目明细等相关材料,到我市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报销。待遇标准按我市长护险政策执行,超出待遇标准的费用由参保人个人承担。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我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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