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办理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五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
一、办理所需材料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或者摩托车在转入地交易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让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车辆状态正常。
请提供以下合法有效手续: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经实现与保险、税务、医疗机构、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联网核查的,申请人免予提交纸质相关证明、凭证。
二、办理方式
属于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及摩托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可在转入地窗口或通过交管12123APP申请电子转籍业务;其他类型车辆可在转出地车管所办理车辆转让、迁出后,在临时牌照有效期内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入业务。
四、备注
1.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 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或者居住登记证明(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免于提交居住证明)。
3. 车辆使用性质为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危险货物运输(车主应为单位)、专用校车、公交客运(车主应为单位)、教练车(车主应为单位)、公路客运(车主应为单位)以及旅游客运(车主应为单位)的还应当审查车辆使用性质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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