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节第二十七条:车辆管理所办理转让登记时,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事项,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制作上传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注:货车只可在转出地窗口进行车辆电子转籍申请。
一、所需材料
机动车所有人在车辆档案所在地申请档案电子化转籍,请提供以下合法有效手续: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有效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二、办理流程
车辆状态正常,转出地车辆管理所查验机动车,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制作上传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待转出地车管所上传电子档案后,在转入地车管所办理相关手续即可。
三、备注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或者居住登记证明。
3.货车办理迁出、转入还需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称重)。
4.货车办理转籍业务时,如车主不变,则需要由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受理车辆迁出业务,核发临时号牌,待转出地车管所上传电子档案后,开车在转入地车管所办理相关转入业务;如车主改变,则需要向转出地车管所提供转出地出具的二手车交易发票等,并在转出地车管所合并办理转让、迁出,在临时号牌有效期内开车到转入地车管所办理相关转入业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经实现与保险、税务、医疗机构、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实现联网核查的,申请人免予提交纸质相关证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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