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59XL/2024-01482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24-10-09
  • 标题: 政策解读:关于《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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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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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读事项

《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二、立法背景

《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38号)2010年7月28日公布,2010年9月1日施行。办法的施行,对加强我市土地征收管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推进城乡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19年以来,国家先后修订《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也于2023年进行修订。为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对土地征收管理的新要求,解决征收过程中的新问题,适应新发展需要,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全面修订。

为落实市政府立法计划,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与市司法局共同开展修订活动,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以问题为导向,研究征地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完善制度设计,明确工作措施。二是坚持立法与改革决策相统一,总结吸收实践经验,适应土地征收改革新要求,加大制度供给。三是深入研究论证,召开听证会,听取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政府法律顾问意见建议,确保制度合法、科学、可操作。四是广泛吸纳意见建议,立法过程中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并征求市中院和市检察院意见建议,组织相关部门会签,反复修改形成修订草案。

三、主要立法依据及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

四、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共6章50条,以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为核心,对原办法作出全面修订,主要内容包括:

(一)进一步完善征收主体职责。修订草案明确市、区县人民政府是土地征收的主体。与《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衔接,结合工作实际,明确市政府可以委托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南部山区管委会承担管理范围内土地征收实施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土地征收程序。落实上位法要求,完善征地程序,主要征地环节由原来的四个增加至十一个,并细化具体规定。围绕处理好公共利益和被征地农民利益的关系,重点完善土地现状调查、组织听证等制度。修订草案一方面明确土地现状调查参加人的范围,规定开展土地现状调查时,征收主体应当组织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共同参与,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修订草案降低听证申请门槛,明确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在规定期限内可以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征收主体应当组织听证,充分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听证权利。

(三)进一步完善补偿安置制度。一是明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及预存制度,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等相关费用要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相关费用足额到位后,方能申请土地征收。二是完善房屋安置补偿规定,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明确可以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房屋安置或者货币补偿等多种方式给予补偿安置。三是规范房屋安置标准,明确可以按宅基地面积也可以按被安置人口数量作为房屋安置的依据。选择按被安置人口数量作为依据的,安置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原住房面积人均不足40平方米的,按照每人40平方米给予安置。

(四)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活,修订草案规定征收土地时应当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做到足额到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要纳入当地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同时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由政府补贴、个人缴费、集体缴费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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