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2370100004189605T/2024-01529 组配分类: 专项规划
- 成文日期: 2024-11-29 发布日期: 2024-11-29
- 发布机构: 济南市气象局
- 标题: 平阴县气象局关于平阴国家基本气象站位置及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公告
- 发文字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以及《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对平阴国家级地面气象台站位置及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进行公告。
平阴县工业园区105国道南侧。观测场位于东经116°25′、北纬36°15′,海拔高度79.9米,其周围半径1000米范围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控制区范围。
控制区内障碍物、影响源的限制要求如下:
⒈障碍物高出观测场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与该高度点在观测场地平面的投影点至观测场围栏最近点之间的距离之比小于十分之一,且障碍物与观测场围栏最近距离不小于50米;
2.禁止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种植生长高度超过观测场地平面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3.在日出、日落方向内(本站日出方向为60.4°至119.5°、日落方向为240.5°至299.6°,此范围不受保护区限制),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5°;
4.观测场围栏与铁路路基最小距离>200米,与公路路基最小距离>50米,与人工建造的水体最小距离>100米,垃圾场、排污口等其他影响源最小距离>500米;
5.观测场最多风向的上风方90°范围内5000米、其他风向2000米,在此范围内不应规划矿区,不应建设易产生烟幕等污染大气的设施;
6.在观测场1000米范围内不应实施爆破、钻探、采石、挖沙、取土等危及地面气象观测场安全的活动。
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1.禁止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2.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生长高度不符合要求的作物、树木;
3.禁止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和使用功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以及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4.禁止在气象探测站点四周设置有致使气象要素发生异常变化的干扰源;
5.禁止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取土等活动;
6.禁止修建高度不符合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公路、铁路、水塘等;
7.禁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