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一)基础养老金。自2024年7月起,我市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98元。建立我市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5年至少调整1次,具体调整标准和频次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适时进行。(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对65岁及以上待遇领取人员的基础养老金予以适当倾斜,65-74岁的每人每月增发5元;75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10元,到龄次月享受待遇,执行起始时间为2019年1月1日。建立缴费年限养老金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居民早参保、长缴费、不断保,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满15年后(不含补缴年限),每多缴1年,在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时,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月2元。(三)丧葬补助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后,一次性领取1000元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市和县(市)区政府分担。对因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而多领取的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可直接从被注销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应责令有关人员予以退还;拒不退还的,按程序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四)死亡退保。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自2014年2月21日起执行。
- 热点推荐
-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