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童工的年龄界定:童工是指未满 16 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2.雇佣童工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 2002年10月1日) :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
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1 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 :
对违反规定的个人,罚款标准如下:
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 600-1200 元。
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 300-600 元。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 300-600 元。
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 600-1200 元 。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罚款标准如下:
对单位使用童工的,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具体罚款标准。
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 1500-3000 元。
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罚款 1500-3000 元 。
数次、长期使用或一次使用多名童工及数次出具假证明的,加重罚款三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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