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59XL/2024-00101 组配分类: 常务会议议题解读
  • 成文日期: 2024-02-08 发布日期: 2024-02-08
  • 发布机构: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标题: 议题解读:《关于划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明确高污染燃料种类的通告》起草情况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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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题解读:《关于划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明确高污染燃料种类的通告》起草情况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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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议题事项

会议听取了《关于划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明确高污染燃料种类的通告》起草情况的汇报。

二、议题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2018年12月29日,市政府印发《关于划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明确高污染燃料种类的通告》(济政发〔2018〕34号)。

为进一步优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控制燃煤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按照《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清洁取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建城建字〔2022〕11号)、《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完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的通知》(鲁环便函〔2022〕1459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清洁取暖工作推进情况,我市制定了《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济南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明确高污染燃料种类的通告》。

三、议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在禁燃区管理中,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因地制宜选择其中一类执行”。

四、主要内容

《通告》分三部分。

(一)明确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划定的原则。即将我市行政区域内完成清洁取暖改造且取暖设施稳定运行的区域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具体范围由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各区县、功能区确定,依法适时调整,并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公布。

(二)明确了高污染燃料种类。执行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确定的Ⅱ类(较严),即除单台出力大于35蒸吨/小时的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有关要求。明确了禁燃区内具体管理要求和各级各部门职责。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限期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履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属地责任,组织严格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措施。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的生产、销售、运输、燃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最后,明确了有效期限为5年。

五、研究决策事项及下一步计划

印发《通告》,依法依规落实禁燃区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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