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户籍科-户口迁移业务汇总?
发布日期:2024-02-08 14:18:03 所属单位:市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体:【

所属类别:户籍管理

答: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和条件准入原则。

【投靠迁移】

本市城镇落户的迁入居民和市内迁移居民之间的投靠迁移,包括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和投靠其他近亲属。

投靠迁移,应当由被投靠人持双方有效身份证件、亲属关系证明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申报,同时提交投靠人同意的书面说明。

夫妻一方服兵役、出国(境)定居或者死亡的,另一方确与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以投靠配偶父母,并提交现役军人证明、出国(境)定居证明或者死亡证明。

【普通大中专学生迁移】

驻济普通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在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落户;非驻济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在济南市、区(县)人才集体户落户。以上人员在济取得合法产权房屋的,可按市内迁移将户口迁至合法产权房屋处,凭以下手续办理:

(一)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

(二)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或居民户口簿中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

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核准。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形式正当的,一次办结准迁手续。

省内普通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录取的本省新生,不办理户口迁移。

被省外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本省新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移户口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注明迁移户口的录取通知书申报。

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因转学、退学、被开除学籍等未能取得毕业证书的,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学校证明办理。  

毕业生户口迁移证件遗失、超过有效期限,或者因调整、改派等原因造成迁移证件迁入地址与实际落户地址不符的,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

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

【人才途径落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迁济落户。

(一)具有全日制普通中专(含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毕业学历)及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学历型人员;

(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技术技能等级的技术技能型人员;

(三)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各类专长型人才。

以上人员在本市无合法产权房屋或使用权住房,可自愿选择在区(县)人才集体户、单位集体户、租赁住房处(限该房屋上无户口,下同)、就业地或居住地(租赁住房地或借住地)的社区集体户、近亲属家庭户落户。其中,在区(县)人才集体户的落户范围为本人、配偶、未婚子女。

【居住途径落户】

(一)产权房屋落户。在城镇拥有合法产权房屋人员,或近亲属拥有合法产权房屋(限申请人在本市无合法产权房屋,且该房屋上无户口)供其居住的人员,在产权房屋处落户。有使用权住房的,参照本款执行。

(二)租赁住房落户。租赁居住经住建部门登记备案住房的人员(限申请人在本市无合法产权房屋),在租赁住房处或租赁住房地的社区集体户落户。

【其他途径落户】

夫妻离婚后,一方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离婚证明材料、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申请迁移;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具有抚养权的一方迁移;另一方拒不配合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规定履行告知程序后办理。

军队女士官未成年子女,可以迁至女士官驻地落户;女士官调动或者退出现役的,其未成年子女应当随迁。

寺庙、宫观出家人员的户口迁移,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

公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将户口迁往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社区集体户:

(一)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原户口登记住址已经消失的;

(二)破产清算、兼并重组或整体搬迁的单位,原设立的集体户应当撤销的;

(三)集体户成员拥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已经离开原单位的;

    (四)择业期满,户口仍滞留学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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