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10000418859XL/2024-002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组配分类: 济政办字
文件编号: 济政办字〔2024〕8号 成文日期: 2024-03-18
发布日期: 2024-03-21 有效性: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济南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8年11月23日印发的《济南市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3月18日

(联系电话: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公用事业发展中心,51705561)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件分类

1.6事件分级

1.7分级应对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

2.2市指挥部办公室

2.3现场指挥部

3预防与预警

3.1事故预防

3.2信息监测

3.3预警分级

3.4预警发布

3.5预警行动

3.6预警调整

4信息报告

4.1责任主体

4.2报告时限和程序

4.3报告内容

4.4信息分析

5应急响应行动

5.1先期处置

5.2分级响应

5.3响应措施

5.4响应扩大

5.5响应终止

5.6信息发布

6善后处置

6.1事故调查

6.2社会救助

6.3恢复重建

7应急保障

7.1应急能力建设

7.2资金保障

7.3物资保障

7.4技术保障

7.5医疗卫生保障

8奖惩措施

9教育和培训

9.1宣传教育

9.2应急培训

9.3应急演练

10附则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处置我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最大限度减少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济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以及因上游供气不足造成全市供气紧张,有可能引发社会问题的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原则。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应急处置工作首位,最大限度减少燃气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亡等危害。

(2)坚持统一领导、职责明晰、协同应对原则。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相关单位按照自身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

(3)坚持属地管理、专业处置、快速反应原则。结合事件发生地点、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因素,按照专业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响应程序分区、分级予以处置,所在区县政府(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全力协调配合。相关燃气主管部门及燃气企业要组建专业化应急抢险队伍,引进先进燃气抢险技术,确保科学、准确、快速处置。

(4)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将预防、预警机制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将应急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中。强化燃气安全管理,做好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日常维护等工作。对燃气供应单位、单位用户、居民(村民)用户加大用气安全宣传力度,增强全民安全用气意识。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活动,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1.5事件分类

1.安全事故类事件。发生突发城镇燃气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2.供应保障类事件。因上游供气不足导致供气紧张,可能引发社会问题的事件。

1.6事件分级

根据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危害程度、波及范围等情况,由高至低依次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个级别。

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城镇燃气管线、门站、储气设施、用户端发生燃气泄漏、爆炸等事故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燃气供应和危及公共安全。

(2)供气系统因突发事件,造成50000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或供气系统超压运行,严重影响用户安全用气,需紧急疏散50000人以上。

2.重大事件(Ⅱ级)。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城镇燃气管线、门站、储气设施、用户端发生燃气泄漏、爆炸等事故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燃气供应和危及公共安全。

(2)供气系统因突发事件,造成30000户以上50000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或供气系统超压运行,严重影响用户安全用气,需紧急疏散5000人以上50000人以下居民。

3.较大事件(Ⅲ级)。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城镇燃气管线、门站、储气设施、用户端发生燃气泄漏、爆炸等事故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影响区域燃气供应和危及公共安全。

(2)供气系统因突发事件,造成10000户以上30000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或供气系统超压运行,严重影响用户安全用气,需紧急疏散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居民。

4.一般事件(Ⅳ级)。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城镇燃气管线、门站、储气设施、用户端发生燃气泄漏、爆炸等事故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影响区域燃气供应和危及公共安全。

(2)供气系统因突发事件,造成1000户以上10000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或供气系统超压运行,严重影响用户安全用气,需紧急疏散1000人以下居民。

1.7分级应对

初判发生一般事件,原则上由各区县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区县的,由市级应对。

初判发生较大事件,原则上由市级应对。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划或超出我市应对能力的突发事件,由市级先期处置,并按规定上报省委、省政府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件,市级负责先期处置,并按规定上报省委、省政府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燃气领域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协助分管副市长工作的副秘书长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济南通信网络保障中心、各区县政府、济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燃气供应企业等单位。

2.1.1市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有关燃气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处置措施。

(2)组织指挥较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做好重大、特别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省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3)负责做好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发展趋势发布和解除预警,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

(4)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有关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协调上游气源供应保障工作,协调电力企业做好电力应急保障及电力系统抢险救援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做好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影响区域的安全警戒,维护现场秩序;按照现场指挥部确定的警戒范围实施交通管制;依法协助有关抢险队伍对影响应急处置作业的设施采取必要措施;对妨碍应急处置的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

市财政局:根据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提报的资金需求,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事发企业,对事故现场和周边地区实施大气环境监测。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收集、报送城镇燃气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组织专业队伍实施应急处置,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负责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涉及的建筑物质量安全评估和应急处置,根据需要调用相关建筑物资、机械参与应急抢险救援。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调整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影响区域的公交线路,对所属受损城市道路(含城市桥梁、隧道、人行天桥、城市道路地下空间等交通设施)组织实施抢修和恢复重建,组织协调抢险重点物资、紧急客货运输等交通保障工作;协调涉及高速公路的相关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开展受伤人员现场救治和伤员转院治疗以及燃气突发事件区域的卫生防疫工作。

市应急局:指导突发事件所在区县政府做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组织做好其他专项应急预案的衔接工作;负责开展燃气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中相关特种设备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实施险情控制、救助被困人员和事件发生区域稀释、冷却、灭火等工作,协助燃气抢修队伍开展抢修作业等。

济南通信网络保障中心:负责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通信应急保障工作。

各区县政府:负责本辖区一般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会同燃气企业做好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负责受影响区域人员的通知、疏散转移、安抚劝导、救助安置等工作,做好房屋修缮、受损财产调查登记等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善后工作;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后勤保障工作;协助燃气企业恢复供气工作。

济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服务范围内城镇管道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建市燃气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参与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其他燃气供应企业:根据本单位经营规模和供气方式组建相应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实施供应区域内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协助其他燃气企业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2.2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落实市指挥部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加强应急能力建设的有关措施,组织开展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和培训。

(2)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市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负责收集、分析、报送有关信息。

(4)调动各类应急资源,协调、指导成员单位实施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5)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现场指挥部

根据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和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现场各方力量实施应急处置。

2.3.1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领导、协调开展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妥善处置重大事故和应急响应期间的重大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方案,尽快恢复供气。

(2)贯彻上级应急处置工作方针,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事故发生区域提供技术支持,开展应急技术研究。

(3)全面掌握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情况,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并编制应急处置方案。

(4)负责做好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信息收集处理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5)执行市指挥部有关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其他工作。

2.3.2工作组

市指挥部下设治安维护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环境监测组、供应保障组、善后处置组,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家工作组,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1)治安维护组:市公安局牵头,突发事件所在区县政府参加。负责做好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影响区域安全警戒工作;对警戒范围实施交通管制;对妨碍应急处置的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协助抢险队伍对影响应急处置作业的设施采取必要措施等。

(2)抢险救援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市场监管局、相关区县政府、有关燃气企业参加。负责制定并实施救援处置方案,做好燃气供应系统运行调度和资源调配等相关工作。

(3)医疗救护组:市卫生健康委牵头,有关医疗单位参加。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开展紧急救护和现场监测检疫工作。

(4)后勤保障组:突发事件所在区县政府牵头,事发燃气企业以及燃气、水务、电力、交通等主管部门参加。负责做好抢救物资装备供应、道路修护、组织运送撤离人员及物资等保障工作。

(5)环境监测组: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部门和事发企业参加,负责对事故现场和周边地区进行大气环境监测。

(6)供应保障组: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区县政府、有关燃气企业参加,负责组织协调上游气源供应保障工作。

(7)善后处置组:突发事件所在区县政府牵头,事发企业参加,负责做好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8)专家工作组:由城镇燃气设计、施工、运营和抢修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制定抢险抢修方案,为指挥部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协助制定应急抢险方案,研究燃气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提出相关建议。

3预防与预警

3.1事故预防

(1)市、区县燃气主管部门以及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商务、应急等监管部门,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燃气安全联合专项整治,加大城镇燃气日常安全监管力度。

(2)各燃气企业根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依法依规定期对所管燃气设施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燃气安全隐患。

(3)各燃气企业要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对应急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等实施评估,做好抢险器材和设备的定期维护保养工作。

(4)各燃气企业和市、区县燃气主管部门在各种燃气应急演练中应加强协调配合,增强应急反应能力。

3.2信息监测

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建立信息监测体系,健全燃气安全运行监测预报和信息共享机制。

(1)及时掌握地震、地质、气象等部门预测的,可能影响城镇燃气系统安全运行的自然灾害信息。

(2)区县有关部门与各燃气企业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全面掌握燃气供应和需求情况,及时监测大型机械施工作业可能危害城镇燃气管线安全运行的信息。

(3)依托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检测城镇燃气运行的上游供气量、气质、压力等变化情况和异常信息。利用“110”“119”报警电话和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渠道及时收集社会公众报警信息。

3.3预警分级

城镇燃气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由高至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或重点区域发生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可视情提高预警级别。

1.红色预警(特别重大级别)。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布红色预警:

(1)预测未来3天内天然气日用气负荷均高于上游单位日指定供气计划的50%,预计影响50000户以上居民正常用气。

(2)地质、气象等部门发布我市发生可能影响燃气安全运行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3)其他可能引发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的情形。

2.橙色预警(重大级别)。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布橙色预警:

(1)预测未来3天内天然气日用气负荷均高于上游单位日供气计划的30%—50%,预计影响30000(含)—50000户居民正常用气。

(2)地质、气象等部门发布我市发生可能影响燃气安全运行的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3)其他可能引发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的情形。

3.黄色预警(较大级别)。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布黄色预警:

(1)预测未来3日内天然气日用气负荷均高于上游单位日供气计划的10%—30%,预计影响10000(含)—30000户居民正常用气。

(2)其他可能引发较大燃气突发事件的情形。

4.蓝色预警(一般级别)。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布蓝色预警:

(1)预测未来3日内天然气日用气负荷均高于上游单位日供气计划的10%,预计影响10000户以内居民正常用气。

(2)其他可能引发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的情形。

3.4预警发布

红色、橙色预警由市指挥部负责发布、调整和解除;黄色、蓝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应当包括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可采取措施、咨询渠道、发布时间和发布机关等。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台、电视、通信、信息网络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公布,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警报盲区、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5预警行动

预警发布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督导相关燃气企业和所在区县政府,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有燃气泄漏或者爆炸等预兆的,采取临时停气措施。

2.采取动用应急储备、向上游供气企业紧急调度等措施补充气源。

3.组织有关应急处置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视情动员后备人员。

4.必要时做好相关区域内人员疏散准备。

5.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及设备。

6.加强燃气调度和供气压力调节,保障供气安全。

7.上级指挥机构和市指挥部主要领导认为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3.6预警调整

当采取预警响应措施成功降低燃气事故风险,或燃气事故风险进一步提升,市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分析判断后,向市指挥部提出调整预警级别或结束预警的意见建议,经批准同意后调整预警级别,并按程序发布和上报。

4信息报告

4.1责任主体

事发单位、各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燃气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

4.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事件发生后,所在区县政府应当立即核实并于2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45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报告。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可以越级上报,并同时报告所在区县政府。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经研判确定为燃气弃供等敏感突发事件的,于1小时内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报告。

4.3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接到国家、省、市领导批示的,落实情况也应及时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分别报市指挥部和市政府。

4.4信息分析

市指挥部办公室收到信息后,及时实施汇总分析,综合评价燃气突发事件对公共安全的影响程度和范围,迅速提出预警及应急处置意见,经市指挥部批准后启动本预案。

5应急响应行动

5.1先期处置

5.1.1安全事故类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企业和现场人员按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供气单位和区县燃气主管部门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采取安全可靠的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1)紧急处置。根据事件危害程度确定警戒区域,禁止一切火源。相关燃气企业应当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包括立即关断就近相关控制阀门、紧急倒罐或倒罐外运等)。

(2)人员疏散。迅速将警戒区域内无关人员撤离至安全地带,并根据进一步涉及的危险区域逐步扩大外撤范围。

(3)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突发事件所在区县政府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事发现场组织救援。

5.1.2供应保障类

城镇供气发生供气紧张情形的,应当坚持属地处置为主的原则,所在区县政府督导供气企业采取动用储备、紧急协调上游气源等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将对群众日常生活的影响降到最低点。

根据有关规定,全市天然气优先保障供应顺序为:居民生活用气—公共福利用户用气—公共交通车辆用气—商业用户用气—工业生产用气。

5.2分级响应

根据燃气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处置难度、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级。

5.2.1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后,由所在区县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区县政府分管领导或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赶赴现场,组织调动事发单位、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协同处置。根据工作需要,市有关部门(单位)启动部门应急响应配合处置。所在区县政府和事发单位于处置结束24小时内将处置结果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

5.2.2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所在区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市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赶赴现场,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县政府、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协同处置。

5.2.3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所在区县政府主要领导,市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县政府以及市级综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国家、省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市指挥部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5.3响应措施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较大突发事件及以上事件信息报告后,立即报告总指挥、副总指挥,并按规定报市政府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同时通知各成员单位和专家组,由总指挥决定启动本应急预案,并采取以下措施:

5.3.1安全事故类

(1)治安维护组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疏散现场人员,设置警示标志,维护现场秩序;按照现场指挥部确定的警戒范围实施交通管制;依法协助有关抢险队伍对影响应急处置作业的设施采取必要措施;对妨碍应急处置的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

(2)抢险抢修组全力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严禁一切火源,防止静电火花,将易燃易爆物品搬离危险区域,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并通知供气影响地区的群众和单位,妥善保管有关物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事故调查。

(3)如有人员伤亡,医疗救护组及时调集相关医疗单位、医疗设备开展现场医疗救治,适时转移治疗。

(4)环境监测组对事故现场和周边地区实施大气环境监测。

(5)专家工作组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及时研究解决处置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5.3.2供应保障类

当气源供应不足影响正常供气时,供应保障组应当及时与上游供气单位对接,协调加大燃气供应量。同时采取如下措施:

(1)按照“保民用、保公用、保重点”原则,暂时停止对工业用户供气,压减商业用户供气量,启动应急储备气源,最大限度保障居民、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重点用户基本用气需求,具体由各供气企业按照本单位压减方案执行。

(2)通过广播等渠道告知全市用户用气紧张情况,提醒用户节约用气。

(3)在关停工业用气仍不能满足居民需求的情况下,分批调整全市各调压站出口压力,采取降压用气方式保障居民用气需求。

(4)当气源供应长时间停顿,降压供气无法满足居民用气需求时,采取分区域、分时段的供气方式保障居民用气,第一时间多渠道告知市民注意关闭阀门,确保安全。

当出现供气企业弃供情形时,市指挥部应当指定一家燃气经营企业接管弃供单位。突发事件所在区县政府及公安等有关部门(单位)协助推进接管工作。

5.4响应扩大

市指挥部办公室跟踪掌握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如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并可能超出现场处置能力的,经市指挥部批准后提高应急响应等级。险情确超出本市处置能力的,由市指挥部按程序报请省政府予以协助。

5.5响应终止

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进入有序抢修阶段,次生、衍生等危害基本消除,应急响应工作宣布结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较大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应急响应结束;一般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区县(功能区)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6信息发布

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公开信息由市指挥部审核,市委宣传部指导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新闻报道要做到准确把握、正面引导、讲究方式、及时主动、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

6善后处置

6.1事故调查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对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开展调查,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6.2社会救助

现场抢险结束后,所在区县政府应做好伤亡人员救治、慰问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尽快恢复受灾群众正常生活。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及时给予补偿。

6.3恢复重建

燃气企业负责及时清理现场,实施燃气设施抢修重建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燃气供应;对受损的各类市政设施,由相关产权部门负责修复或重建;所在区县政府负责开展受事件影响地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7应急保障

7.1应急能力建设

燃气供应企业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燃气抢险队伍建设,采取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等方式提高燃气抢险救援队伍综合素质、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本预案启动时,市指挥部有权调度各单位抢险维修队伍参与抢险。

曹范液化天然气调峰储备站作为全市应急气源,应对天然气气源短缺情况。各区县政府、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根据供应情况建立应急储备气源,有效应对燃气突发事件。

7.2资金保障

市财政部门按规定保障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经费。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资金需求较大,应急处置经费不足的,市财政部门按程序给予支持。

7.3物资保障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依据本预案及企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抢险装备和通讯联络设备等,并保持良好状态。在实施应急处置时,经市指挥部同意,可向本市建筑施工单位和其他燃气企业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

7.4技术保障

根据工作需要,市指挥部组织相关行业专家成立专家组,提供决策和咨询服务,为现场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并参与事故调查;组织相关科研单位和燃气供应企业研发燃气设施抢修技术,不断提升应急处置工作效能。

7.5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医疗救治网络,完善医疗救治预案,确保及时有效救治受伤人员,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

8奖惩措施

对在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规定给予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信息,或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9教育和培训

9.1宣传教育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单位)编制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知识读本,加大对安全用气、保护燃气设施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力度。各区县政府结合实际,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宣传,增强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9.2应急培训

市指挥部办公室结合城镇燃气供应特点,定期对各成员单位和燃气企业应急管理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各区县政府和燃气供应企业要有计划开展各种形式的应急管理学习培训,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9.3应急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各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加强协调配合,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每2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增强应急抢险能力,并对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施评估。

10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区县可参照本预案编制、修订本级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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