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59XL/2024-00175 组配分类: 济政字
- 成文日期: 2024-03-02 发布日期: 2024-03-05
- 发布机构: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政字〔2024〕13号 有效性: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鲁政字〔2024〕10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健全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实施,建强文物保护队伍,全面掌握我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情况,进一步建立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和大数据库,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科学管理体系,以创新举措推动我市文物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建设“强新优富美高”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普查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普查范围为我市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要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工作中,要根据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新趋势,将更多反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的物质文化遗产纳入文物范畴,做好相关历史建筑、工业遗产、传统民居、乡土建筑、中华老字号、文化景观等文物类型的登记工作。要针对内河湖泊、丘陵等容易遗漏和普查难度较大区域,进一步加大普查工作力度。
(二)普查内容。主要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三、进度安排
根据国家有关部署和省有关工作要求,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一)第一阶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建立各级普查机构,制定实施方案,确定技术标准和规范,配备设备和采集软件,开展培训、试点工作。
(二)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
(三)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我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根据普查结果,市政府公布全市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新公布一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区县政府(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委会,下同)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中具有重要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加大文物保护力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济南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审定普查实施方案,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不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各区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普查工作机构,加强统筹协调,做好组织工作,确保普查工作有力有序开展。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本单位承担的工作任务,共同推进普查工作取得积极进展。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底图方面的事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和协调。全市各部门(单位)要积极提供文物资源线索,为普查人员现场调查提供便利条件,及时准确提供管理使用的文物相关信息,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问题,协同做好文物安全保护工作。各区县政府作为本地区文物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普查工作摆在工作的重要位置,周密组织部署,落实工作措施,扎实做好本地区文物普查工作。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压实责任,抓好普查工作具体组织实施,提高工作质量,落实时限要求,高标准完成普查任务。
(三)强化经费保障。第四次全市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共同承担,市、区县两级要按程序列入本级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工作进度及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四)充实普查力量。各级要积极组织文物系统及相关专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调动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机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博物馆等单位开展技术指导工作;引导驻济高校、科研机构及社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充分发挥街道(镇)文化站、基层文保员作用,配合开展普查工作。同时,可根据需要聘用或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加入普查队伍,聘用人员劳务费在普查经费中列支,由聘用单位及时支付,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岗位保留,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承担普查任务的,要加强监管、确保质量;聘用或商调编制外普查人员的,要严格规范普查行为,严肃普查纪律。
(五)做好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利用各种载体、各类媒体加强对文物普查工作的正面宣传,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宣传开展文物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不断增强社会各界对普查工作的认同,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保护的浓厚社会氛围。
五、质量管理
各级普查机构要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工作流程,对普查野外到达率和调查区域覆盖率、文物认定标准执行情况、文物信息采集质量、文物认定工作程序等加强质量控制,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规范。要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追溯机制,所有普查成果要全部留档,确保全过程可溯源检查。文物行政部门要依法开展文物登记、认定和公布,所有复查文物、新发现文物均应具有认定公布文件。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如实填报登记信息,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所有普查登记对象,在完成文物认定前,一律不得拆除、迁移;所有已认定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实地调查期间,一律不得撤销。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要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日
(联系电话:市文化和旅游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处,51708710)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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