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59XL/2024-00363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24-04-10
  • 标题: 政策解读:关于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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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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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2013年8月1日,《〈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施行,2021年1月25日修订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印发施行。《实施细则》施行以来,对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政策保障作用。2023年10月26日,《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以下简称《办法》)修改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公布施行。《实施细则》作为《办法》的细化与补充,需对照《办法》修改内容,吸收实践中的经验做法,作进一步修订。

二、决策依据

依据《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经市政府令第285号修改),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三、出台目的

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规范、高效、有序开展。

四、重要举措

《实施细则》对《办法》的“征收决定”“补偿”等五章内容进行了解释和补充,共46条,主要内容包括各主体职责分工、实施征收冻结、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公有住宅和非住宅房屋补偿、最低面积补偿及认定条件、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等费用标准、《办法》中涉及的奖励补助等名词解释。对照2021年施行的《实施细则》,此次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功能区管委会在房屋征收中的具体职责。明确功能区管委会在房屋征收项目中承担房屋征收部门的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功能区辖区内提报年度征收计划、征收冻结、征收补偿方案拟定、提请作出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等各项工作。

(二)细化项目实施单位职责、明确建设活动符合三项规划意见的函询主体及步骤。细化了项目实施单位的职责,明确项目实施单位作为函询主体,就需要进行房屋征收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向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征询意见,相关部门做好配合;明确城市更新项目涉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实施房屋征收的,应当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三)对《办法》涉及的部分条款作出了细化和明确。根据征收项目实际需要,《实施细则》第七条将专家论证、建筑垃圾清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信息化技术服务列入房屋征收成本;第十四条细化房屋调查登记工作的开展节点、登记内容及方式;第二十九条明确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适用于住宅房屋;第三十三条明确了被征收房屋存在产权或使用权纠纷的情况下,差价款的缴纳主体。

五、新旧政策差异

对照2021年施行的《实施细则》,此次明确了公有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和公房承租人分成比例,按照《办法》第三十二条“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未达成协议且不符合产权调换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予以货币补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的要求,《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明确为“无法达成协议的,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七十”。进一步关注了安置房办证契税缴纳问题。按照《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有关规定,《实施细则》新增了第四十条明确产权调换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明确了差价款免交契税情形。

六、关键词诠释

《办法》《实施细则》中出现的部分专业术语,《实施细则》也进行了解释与说明,对“项目实施单位”、“新建普通商品住宅”、“搬迁奖励”、“货币补偿奖励”、“过渡期限”、“户”、“公有住房”等进行了专门解释。如:

《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办法》及本实施细则所指的户,以征收冻结通告发布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租赁公房凭证和公有非住宅租赁合同为计户依据。同一房屋的共有人分别持证的,按一户计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同一户名(含夫妻双方或未成年子女)承租2处及以上公有住房(含已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住房)的,按一户计算。

《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办法》所称“公有房屋”,包括公有住宅房屋和公有非住宅房屋。公有住宅房屋是指国家及国有单位投资兴建,分配给职工使用,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房屋,包括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公有非住宅房屋是指以行政调配方式出租的非居住房屋和政府投资建造的公益性非居住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按照政府规定租金标准承租(住宅房屋应具有房改购房资格条件)的房屋使用人。

七、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管理处

联系方式:0531-51705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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