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济南市公共数据开放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征集公告
- 草案内容
- 起草说明
- 征集意见
- 意见反馈
依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市大数据起草,报送市政府审查的《济南市公共数据开放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17日。
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提出:
1.登陆济南市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jinan.gov.cn/),通过网站首页上方“互动—调查征集”栏目提出意见;或者登陆济南市司法局网站(网址http://jnssfj.jinan.gov.cn/),通过网站首页“政府法治—立法意见调查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nfzbfgc@jn.shandong.cn,邮件主题请标明“济南市公共数据开放利用管理立法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济南市龙奥大厦A区1114室,邮政编码250099。
济南市司法局
2024年6月17日
附件1
济南市公共数据开放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利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开放利用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相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开放主体,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以下简称开放主体)。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利用主体,是指对开放的公共数据进行开发利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利用主体)。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开放主体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开放,是指开放主体面向社会提供具备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进行社会化开发利用的数据集的公共服务。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利用,是指利用主体通过技术手段对公共数据进行加工、分析和应用等行为,以获取有价值的信息和知识。
第四条 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应当遵循需求导向、分类管理、创新发展、安全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工作的领导,统筹解决公共数据开放利用重大事项。
第六条 市、区县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级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工作。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数据开放利用管理制度,制定公共数据分类分级规则,对公共数据开放利用活动进行绩效评价。
网信、公安、国家安全、保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开放主体应当建立本单位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做好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和安全管理工作,提升公共数据质量,支持发展新质生产力。
第八条 利用主体从事与公共数据开放利用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
利用主体应当具备数据利用安全能力,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数据利用安全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公共数据以开放为原则,不开放为例外。公共数据根据开放属性分为不予开放、有条件开放和无条件开放三种类型。
具有下列情形的公共数据,列为不予开放类:
(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相关权利人未同意开放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或者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
具有下列情形的公共数据,列为有条件开放类:
(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相关权利人同意开放,且法律、法规未禁止的;
(二)对数据安全和处理能力要求较高或者需要按照特定条件提供给利用主体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有条件开放的其他公共数据。
除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公共数据,列为无条件开放类。
第十条 开放主体应当依托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和济南公共数据开放网(以下简称开放网)提供公共数据开放利用服务,不得新建独立的开放利用渠道。已经建设完成的,应当进行整合、归并,纳入开放网。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开放网管理制度,加强数据安全监管和防护能力,保障开放网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一条 开放主体将公共数据列为不予开放类、有条件开放类的,应当向本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依据。
市、区县大数据主管部门可以对数据开放属性提出修改意见,与开放主体意见不一致的,由市大数据主管部门确定;重大、疑难的,由市大数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确定。
第十二条 开放主体应当定期对有条件开放类、不予开放类公共数据进行评估,不断降低利用主体获取数据的门槛。有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经评估具备无条件开放条件的,应当及时转为无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不予开放类公共数据,经依法进行匿名化、去标识化等脱敏、脱密处理,或者经相关权利人同意,可以转为有条件开放类或者无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
第十三条 市、区县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开放主体建立拟开放公共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对拟开放数据进行检查审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或者协助开放主体处理解决后再行开放。
第十四条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开放主体制定年度公共数据开放计划,确定年度公共数据开放重点,优先开放与数字经济、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社会治理、民生保障等领域密切相关的数据。
第十五条 开放主体应当结合公共数据开放重点,按照公共数据资源目录规范编制本单位公共数据开放清单,确定数据的开放属性、信息项、开放条件和更新频率等内容,并对本单位公共数据开放清单实行动态调整,逐步扩大公共数据开放范围。
开放主体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对列入本单位公共数据开放清单的数据进行整理、清洗、脱敏、格式转换等处理,并按照承诺的频率对数据进行更新。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市公共数据开放清单,并通过开放网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开放主体应当在开放网列明有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的开放要求。
利用主体申请有条件开放类数据,应当满足相应的开放要求,通过开放网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明确数据的提供方式、应用场景、安全承诺等内容,经开放主体审核同意后安全合规使用数据。
第十七条 对公共数据开放利用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开放网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市、区县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级开放主体进行核实、处理和答复。
第十八条 开放主体提供公共数据开放利用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平对待各类利用主体,不得设定歧视性条件。
第十九条 利用主体获取和使用涉及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公共数据,必须经过相关权利人授权同意,相关权利人可以对数据的使用次数和使用期限进行限制。
第二十条 市、区县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开放主体,对已开放公共数据的利用情况进行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区县大数据主管部门和开放主体按照各自职责,采取限制访问权限、中止数据开放服务和数据利用行为追溯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市大数据应用和产业发展现状,通过产业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引入、应用模式创新等方式,推动“产学研用”协同发展,打造公共数据开放利用的良好生态。
市、区县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探索应用区块链、隐私计算等新技术手段,构建安全可信的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环境。
第二十二条 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引导科研机构、企业、行业组织等开放自有数据,依托可信数据空间、城市区块链平台等城市数据基础设施推动公共数据与非公共数据融合应用、创新发展。
第二十三条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网信、公安、国家安全、保密等主管部门制定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安全工作规范,建立预警、响应、处理和灾难恢复机制。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开放主体制定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安全处置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五条 开放主体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职责,按照管理权限由同级大数据主管部门通知限期整改;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利用主体违反本办法,在利用有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过程中,未遵守有关约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开放主体应当终止向其提供公共数据开放服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等政府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济南市公共数据开放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促进和规范公共数据开放利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和市政府要求,市大数据局起草了《济南市公共数据开放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需要
近年来,国家、省高度重视公共数据开放和开发利用工作。2021年3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要求:“扩大基础公共信息数据安全有序开放,探索将公共数据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构建统一的国家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和开发利用端口,优先推动企业登记监管、卫生、交通、气象等高价值数据集向社会开放。”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明确提出:“对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公共数据,加强汇聚共享和开放开发”“对不承载个人信息和不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数据,推动按用途加大供给使用范围”。2023年7月,《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强调:“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依法有序向社会公众开放公共数据。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建立数据开放范围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扩大公共数据开放范围。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放非公共数据,促进数据融合创新。”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省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市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工作,更好地释放数据价值红利,赋能经济社会发展,有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立法推进构建公共数据开放基础制度,为高水平开展开放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二)健全完善济南市数据基础制度体系的需要
2020年9月,我市在全省率先出台公共数据管理的政府规章《济南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对公共数据汇集治理、共享开放、开发利用和安全保障等工作做出原则性规定,构建了我市数据基础制度的基本框架。2023年12月,又在全国率先出台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政府规章《济南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办法》,通过制度赋能数据要素流通和开发利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是公共数据开放利用的全新举措,二者应互为补充、统筹推进。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全市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工作,有必要在已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家和省的最新要求,以政府立法形式制定公共数据开放利用方面的的专门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数据基础制度体系,通过强有力的制度支撑全市大数据工作在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下顺利开展,有序推进。
(三)大力推进数字济南建设的需要
近年来,我市积极谋划布局,数据开放数量和容量位居全省前列,数据开放已成为引领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力。目前,济南公共数据开放网面向社会开放3600余个数据目录,开放23.2亿余条数据,开放广度涵盖气象预警、道路运输、公共交通、公共停车和通信服务等领域,实现了市级部门全覆盖;应用范围覆盖信用、交通、医疗、卫生、就业和社保等19个民生保障服务相关领域,利用开放数据先后支撑了69个创新应用。在复旦大学与国家信息中心联合发布的2023年度“中国开放数林指数”中,我市名列副省级城市第2名。在取得成绩的同时,还要看到我市部分领域公共数据仍存在“供不出”“流不动”“用不好”等问题。因此,为在更高起点上推进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工作,有必要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将公共数据开放工作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充分发挥公共数据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切实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大力推进数字济南建设,助力全面打造一流数字先锋城市。
二、主要立法依据及参考资料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二)省级法规规章
《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办法》
(三)其他地市法规规章
《广东省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青岛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办法》《德州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暂行办法》
三、主要内容和拟解决的问题
《办法》共28条,主要内容和拟解决的问题如下:
(一)规范公共数据开放利用管理。建立公共数据开放利用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开放清单编制、开放范围调整、异议投诉处理等相关工作要求,确保公共数据开放利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促进公共数据高质量低门槛开放。明确开放主体要对列入本单位公共数据开放清单的数据进行整理、清洗、脱敏、格式转换等处理,并根据承诺的频率对数据进行更新;要不断降低利用主体获取数据的门槛,不予开放类数据经技术处理或相关权利人同意后,可转为有条件开放或者无条件开放类数据。
(三)推动多元数据融合应用。鼓励支持科研机构、企业、行业组织等开放自有数据,依托可信数据空间、城市区块链平台等城市数据基础设施推动公共数据与非公共数据融合应用,打造更多数据创新应用成果。
(四)加强公共数据开放利用的安全保障。进一步明确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各有关主体的安全责任,对拟开放数据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对已开放数据利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制定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安全处置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四、解读机构
市司法局、立法处。
《济南市公共数据开放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反馈
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2024年地方立法计划》和立法程序的相关要求,市司法局于6月17日—7月17日通过市政府网站将市大数据局起草送交市政府审查的《济南市公共数据开放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到截止日期,未收到市民的意见建议。《济南市公共数据开放利用管理办法》立足推动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在开放标准和原则,开放途径,规范利用以及安全监管等方面,构建起我市的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制度体系。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局立法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济南市司法局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