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济南市出租车计费(收费、车费)标准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4-06-17 11:28:26 所属单位: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所属类别:客运出租

答:普通型巡游客运出租汽车和礼宾型巡游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执行《关于调整规范巡游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济发改物价〔2017〕657号),新能源巡游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执行《关于我市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运价优化调整的通知》(济发改成本〔2023〕251号)。具体参见以下通知。

关于调整规范巡游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

                                            济发改物价〔2017〕657号

 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为进一步理顺我市巡游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结构,规范巡游客运出租汽车收费行为,保障乘客、出租汽车驾驶员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文件精神,在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决定对我市巡游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进行调整规范。现通知如下:

一、现有普通型巡游客运出租汽车的基础运价不变,新增礼宾型巡游客运出租汽车基础运价标准:

1、普通型巡游客运出租汽车起租运价三公里9元,车公里运价每公里1.50元。

2、礼宾型巡游客运出租汽车起租运价三公里12元,车公里运价每公里1.80元。

二、普通车型和礼宾车型的回空费和低速运行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1、将原6公里以上加收50%车公里运价的回空费,调整为按阶梯计费的方式收费,执行以下标准:

6公里(不含6公里)至20公里(含20公里)部分加收50%车公里运价;

20公里(不含20公里)至35公里(含35公里)部分加收100%车公里运价;

35公里(不含35公里)至100公里(含100公里)部分加收150%车公里运价;

100公里以上部分加收175%车公里运价。

2、根据乘客要求停车等候或由于道路等客观条件限制,致使营运速度低于12公里/小时开始计时收费,前5分钟每分钟加收0.40元,5分钟后每分钟加收0.50元。

三、普通车型和礼宾车型执行原夜间费计费标准:一、四季度21:00至次日6:00及二、三季度22:00至次日5:00,加收15%(车公里运价)夜间费。

四、电召服务费执行原标准:每乘次5元。

五、运距超过60公里的属于长途包车,需按照乘客要求,可以根据计价器打表计费,也可由双方协商约定费用,但须出具当日出租汽车专用票据。

六、出租汽车在载客过程中产生的过路、过桥费用由乘客负担。

七、经乘客允许,可以沿路合乘其他乘客,首先上车的乘客按其计费标准享受7折优惠,后上车乘客按其全程计费标准支付。

八、每100米计量一次计程收费,终点结算时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直接进位到0.50元或整元。

九、礼宾型出租汽车不得超过巡游车总量的30%,具体准入标准由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符合准入标准的车型,由交通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价格部门对外公布。

十、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做好计价器调整和宣传工作,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车辆的规定位置张贴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标签,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十一、本次巡游出租汽车运价调整规范政策,适用于许可的经营区域在市内五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及高新区的巡游出租汽车。

十二、出租汽车未调整计价器前,仍按原运价标准执行。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7年11月16日


关于我市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运价优化调整的通知

                                             济发改成本〔2023〕251号

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完善我市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运价结构,维护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障市民群众出行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运价优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的回空费下调为:8公里(不含8公里)以上部分加收50%车公里运价。

二、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其他收费标准继续按照现行收费政策执行。

(一)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基础运价标准:起租运价3公里12元,车公里运价每公里2.2元。

(二)根据乘客要求停车等候或由于道路等客观条件限制,致使营运速度低于12公里/小时开始计时收费,前5分钟每分钟加收0.4元,5分钟后每分钟加收0.5元。

(三)夜间费计费标准:一、四季度21:00至次日6:00及二、三季度22:00至次日5:00,加收15%(车公里运价)夜间费。

(四)对使用服务热线电话调度平台约叫车的:乘客提出约车时间与用车时间间隔不大于30分钟的即时叫车,不得收取电召服务费;乘客提出约车时间与用车时间间隔大于30分钟的预约叫车,在提前告知乘客的前提下,可收取5元电召服务费。对使用手机、网络等互联网方式即时或预约叫车的,按照济南市网约车互联网平台的现有规定,一律不得收取电召服务费。

(五)运距超过60公里的属于长途包车,需按照乘客要求,可以根据计价器打表计费,也可由双方协商约定费用。

(六)在载客过程中产生的过路、过桥费用由乘客负担。

(七)经乘客允许,可以沿路合乘其他乘客,首先上车的乘客按其计费标准享受7折优惠,后上车乘客按其全程计费标准支付。

(八)每100米计量一次计程收费,终点结算时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直接进位到0.5元或整元。

三、对提供特需个性化服务的出租汽车,如无障碍出租汽车、商务用车、老年人专用车等实行市场调节价,只允许以电召或网约的形式提供服务,由乘客自主选择,车辆不得喷涂巡游车专用颜色,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枢纽站点巡游车专用通道内候客。

四、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做好计价器调整和宣传工作,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和明码标价规定,在车辆的规定位置张贴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标签,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本通知自2023年8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适用于许可的经营区域在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的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是指按照公安部门相关规定,悬挂小型新能源汽车绿色号牌的巡游出租汽车。以往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2023年8月18日

上述问题如有疑问,可咨询96576。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 热点推荐
  •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