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
发布日期:2024-06-21 14:03:21 所属单位: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所属类别:税收政策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根据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七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第二十条规定,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按照分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方法申报缴纳所得税。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 热点推荐
  •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