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司决审字〔2024〕4号——关于《济南市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发布日期:2024-06-25 10:48 信息来源:济南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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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济南市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

建设方案》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市场监管局: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济南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若干规定》,市司法局对我市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济南市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审查情况如下。

一、审查过程

6月14日,收到《方案》后,我局立即安排专人进行研究,并邀请4名市政府法律顾问、组织 1名公职律师参与论证,根据合法性审查的相关要求,对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山东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山东省“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了认真审查,并积极与你单位进行沟通交流,就部分文字表述规范、补充提交相关材料等方面提出了3条意见。

你单位采纳了我局意见,对《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补充了相关材料,于6月21日正式送审。

二、审查意见

(一)关于决策事项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第二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城市(地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4〕4号),济南等15个城市被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试点城市,制定本《方案》是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的具体落实,是对高质量建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作出的整体谋划,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属于《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已列入2024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二)关于决策权限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国知发保字〔2022〕27 号)的要求,示范区建设城市(地区)人民政府是推进相关建设的主体。济南市人民政府作为本《方案》的制定主体,符合法律规定。

(三)关于决策程序

《方案》按照《济南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工作指引》要求,履行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程序,征求并吸收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意见,提交了合法性初审、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和部门会签意见,决策过程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四)关于决策草案内容

6月21日调整后送审的《方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三、工作建议

本事项属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请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济南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若干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策。

        

 

   

                    济南市司法局  

                    2024年625  


编辑:孙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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