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59XL/2024-00673 组配分类: 常务会议议题解读
  • 成文日期: 2024-06-08 发布日期: 2024-06-08
  • 发布机构: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标题: 议题解读:《关于在城市部分区域实施机动车禁鸣喇叭措施的通告》起草情况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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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题解读:《关于在城市部分区域实施机动车禁鸣喇叭措施的通告》起草情况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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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议题事项

《关于在城市部分区域实施机动车禁鸣喇叭措施的通告》起草情况的汇报。

二、议题背景

2017年8月14日,市公安局制定并发布了《关于禁止机动车在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鸣喇叭的通告》(济公通〔2017〕165 号)。2022年8月19日有效期到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要求,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公安局先后两次进行延续,有效期延至2024年6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根据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划定禁止机动车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向社会公告”。为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控制交通噪声污染,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公安局制定了《关于在城市部分区域实施机动车禁鸣喇叭措施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三、议题依据

(一)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根据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划定禁止机动车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向社会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第六十二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行为;第六十六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并遵守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规定。

(二)有关工作方案要求。《关于印发〈“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23〕1号)要求,严格机动车监管,综合考虑交通出行、声环境保护等需要,科学划定禁止机动车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向社会公告。《关于印发山东省“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鲁环发〔2023〕18号)要求,合理采用禁限措施,根据声环境保护需要,划定机动车禁鸣的路段、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四、主要内容

《通告》包括禁鸣区域、禁鸣时间、禁鸣对象、其他规定四部分。第一部分确定禁鸣区域。第二部分明确禁鸣时间。第三部分明确禁鸣对象。第四部分为其他规定,主要包括不受禁鸣区域限制的情形,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警报器的使用规定,违反禁鸣规定相应的处罚等。

五、研究决策事项及下一步计划

印发《通告》,依法依规做好禁鸣区域管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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