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做了损失的,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吗?
发布日期:2024-07-31 09:54:02 所属单位: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所属类别:税收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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