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济南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征集公告
- 草案内容
- 起草说明
- 征集意见
- 意见反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相关规定,现将市消防救援支队起草并报送审查的《济南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16日。
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提出:
1、登陆济南市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jinan.gov.cn/),通过网站首页上方“互动—调查征集”栏目提出意见;或者登陆济南市司法局网站(网址http://jnssfj.jinan.gov.cn/),通过网站首页“政府法治—立法意见调查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nfzbfgc@jn.shandong.cn,邮件主题请标明“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立法意见建议”;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济南市龙奥大厦A区1114室,邮政编码250099。
济南市司法局
2024年8月16日
济南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回收、停放、充电等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创新驱动、齐抓共管的原则,构建全链条治理新体系,打造城市安全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和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责任倒查机制,保障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结合乡村振兴、城市更新、为民办实事等工作,统筹推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其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部署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督促辖区内单位、物业服务人、住户等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责任。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电动自行车防火安全规范纳入村规民约,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群众性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隐患,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危害消防公共安全的行为,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企业做好电动自行车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和原因调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生产、销售和维修环节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产品质量问题开展调查处理,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收费的价格执法。
公安机关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依法查处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等违法行为;公安派出所负责对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九小场所”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新建项目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规划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配装蓄电池生产企业的行业指导。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落实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收费政策。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快递企业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教育、民政、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的源头管理。在本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及锂离子蓄电池、充电器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禁止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实施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等关键性组件,以及将回收车辆配件以旧充新再次出售等行为。
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回收台账。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
鼓励采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推行电动自行车“一车一池一充一码”,实现电动自行车信息查询、安全追溯等数字化管理。
第七条 新建公共场所、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应当同步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
既有公共场所、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应当结合实际,利用公共用地或者原有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分批次增建、改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
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难以建成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可以依法划定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临时集中充电点。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配置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满足职工电动自行车充电需求。推动在有条件的爱心驿站、城管驿站等场所设置临时集中充电点。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道、走道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
(二)在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区域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三)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地下车库和地下室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四)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五)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或者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
(六)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建设的政策扶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施建设及运营,推动有条件的单位和住宅小区开展自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降低电动自行车充电费用的政策规定,推动通过财政补贴、延长签约运营期、免收或者降低场地租赁费用等方式,降低充电服务费。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交通建设,推动本行政区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含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规范发展,整合地铁、公交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资源,保障群众出行需求。
第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单位在楼宇电梯安装电动自行车智能阻止系统。
鼓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通过制定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等,引导业主在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或者使用集中充电设施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引导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集中充电设施运营主体和提供场所的主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并履行下列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一)承接物业时,与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等共同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及相关消防设施等进行查验;
(二)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措施;
(三)开展防火巡查和定期检查,及时处理火灾隐患;
(四)其他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职责。
物业服务人发现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行为的,应当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并协助处理,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对违法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物业服务人按照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等定期巡查清理。
第十二条 未聘请物业服务人的综合楼、商住楼,由其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自行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进行管理,并明确管理组织或者人员专门负责日常管理。
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日常管理;未聘请物业服务人且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包括充电柜、换电柜,下同)运营主体应当确保投入运营的集中充电设施以及场所设置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和标准。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运营主体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做好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的日常安全维护工作,确保配电、充电、消防等设施完整;保证充电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时清理不能提供充电服务或者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设施。鼓励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建立数据平台,对充电设施实时监控。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合理制定充电服务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四条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关于企业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驾驶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经营企业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关于企业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确保投放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设施等产品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和标准,并及时清理投放的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引发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及以上火灾责任事故的,对有关生产、销售、改装、停放、充电等各环节责任方实施溯源、跨区域调查处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危害消防公共安全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拒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危害消防公共安全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拒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区县消防救援部门可以依法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违反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规定的有关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人未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纳入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的;
(二)未开展防火巡查和定期检查,或者未及时处理火灾隐患的。
第二十条 承担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济南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为了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市消防救援支队起草了《济南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以经济、便捷的特点,成为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但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和违规改装改造、停放充电不规范、安全意识不强等原因,电动自行车火灾呈多发频发趋势,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特别是2017年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9·25”电动自行车火灾造成11人死亡,2024年江苏南京市雨花台区“2·23”火灾事故造成15人死亡,给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敲响警钟。
据统计,目前我市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约460万辆,此外还有许多尚未上牌车辆,存量大、风险高、管理难,车辆及蓄电池质量安全、非法改装、停放设施不足等问题突出,亟待通过地方立法从生产、销售、回收、停放、充电等各个环节形成防控机制,强化源头治理,明确各部门监管事项,压实物业和相关企业责任,强化群众和行业自治,构建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有效降低存量风险,严控增量风险,全面提升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起草过程
市消防救援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参照有关政策要求和标准规范,参考其他城市相关立法实践,针对当前我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广泛听取吸纳政府部门、有关企业、行业协会、专家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并于7月9日至8月8日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形成目前《规定(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立法依据及参考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3.《山东省消防条例》
4.《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5.《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管理规定》
6.《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19号)
8.《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方案〉的通知》(安委[2022]10号)
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
10.《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和火灾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消〔2022〕169号)
11.《杭州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12.《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13.《呼和浩特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14.《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关于发布〈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乘客携带物品目录〉的通告》(济公通〔2022〕64号)
四、主要内容
《规定(征求意见稿)》共22条,主要突出三个方面:
(一)建立健全安全监管联动机制。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监管是一个全链条式工作,涉及生产、销售、使用、回收等多个环节,需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各自责任,建立常态化联动机制。第四条规定了市、区县政府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第五条规定了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二)加大停放充电场所建设力度。在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同时,推动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优化充电设施布局,推动降低充电费用。第七条对新建公共场所、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和既有公共场所、公共建筑、住宅小区明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建设要求;对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难以建成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明确可以依法划定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临时集中充电点。第九条对加大停放充电设施建设、推动降低充电费用提出相关要求。
(三)压紧压实社会主体管理责任。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不仅要靠政府部门,更需要各类社会主体广泛参与,强化自管自治。第八条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禁止性行为作出规定;第十条鼓励通过制定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等,引导做好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居民自治;第十一条对物业服务人应履行的管理职责作出规定;第十二条对未聘请物业服务人的单位管理责任进行明确;第十三条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责任作出规定;第十四条对从事快递、外卖等配送活动的企业和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经营企业的管理责任作出规定。
(四)推动创新举措优化管理。创新优化相关管理措施,并在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同时,针对违规拼装改装、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明确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第六条提出推行电动自行车“一车一池一充一码”,实现信息查询和溯源调查数字化管理;第十条鼓励相关单位和个人投保火灾保险;第十五条提出健全完善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溯源调查机制;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对承担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和物业履行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职责等情况,以及违规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等行为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济南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反馈
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和立法程序的相关要求,组织对市消防救援支队起草并报送审查的《济南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到截止日期,共收到各类意见建议73条,涉及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主要包括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充电费用、停放充电管理和非法改装等事项。其中,对市民提出的建议“加大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推动地铁站等公共场所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降低充电服务费用”“防范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电梯、上楼入户”“交通枢纽(高铁站、地铁站、公交站等)和写字楼上班人员密集处,合理规划建设充电桩和充电车棚”“明确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建设竣工验收相关要求”“建议严查非法改装问题”等40条意见建议积极采纳,在立法过程中进一步研究论证,完善相关立法内容表述。
对市民提出的“建议明确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与住宅的距离”“建议明确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建设的具体标准”“建议明确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应当配置的消防器材”等意见建议,属于适宜通过具体文件进行规范的事项,相关部门已经制定《济南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建设管理指导意见》(济建发〔2024〕37号)。
对市民提出的“建议赋予公安机关对电动自行车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权限”“建议对电动自行车区分锂电池和铅酸电池登记上牌时采用不同颜色”“建议由物业或者社区对电动自行车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等意见建议,由于超出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或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电动自行车号牌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等原因,无法采纳。
其他意见建议,如“电动自行车应当安装后视镜”“电动车禁止停放在人行道”“对充电设施电表计量和价格明确每月、每年检查核验次数”“充电收费小程序乱跳页面”“某个小区电动自行车乱停乱放”等,属于电动自行车生产标准以及相关单位对电动自行车行驶、停放和充电价格等方面日常管理的具体事项,不属于本次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立法需要调整明确的事项。
感谢社会各界对济南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立法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济南市司法局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