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公租房、部队调房 公租房或部队房屋相互调动频繁,并且前房主调动房屋时是与房管局或部队单位自行进行调房工作,我公司无法得知,抄表员也无法及时上门核对表数,针对该情况前房主应主动与接收房屋的单位或房管局提供家中燃气表数进行燃气表数留底结算,方便新房主入住。新房主在入住时应提前与接收房屋单位进行交接,如没有交接导致气费纠纷,燃气费用由前房主与新房主自行协调处理,与我公司无关。根据《城镇居民供用气合同》第四条:“(六)用气方在结清所有欠费后,方可办理销户、报停或过户手续,本合同相应终止。如用气地址的房屋所有权人变更,新用气方应重新与供气方签订《城镇居民供用气合同》。用气方应与新用气方协商确定欠费交费主体并及时结清过户之前的欠费,如过户后一个月内仍未结清的,用气方应与新用气方连带承担偿还责任。”根据《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燃气费用;逾期不交且经催告仍不交付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中止供气。
2、房屋买卖 因我公司是定期进行抄表业务,有一定的周期,房主对房屋进行买卖时的燃气表数,与我公司抄表员上期抄到表数有偏差,所以房主应主动将燃气表数提供给房屋中介或新房主进行燃气交接结算。新房主可携带交接时的燃气表数等材料来我公司营业厅办理过户业务。如没有交接导致气费纠纷,燃气费用由前房主与新房主自行协调处理,与我公司无关。根据《城市居民供用气合同》第四条:“(六)用气方在结清所有欠费后,方可办理销户、报停或过户手续,本合同相应终止。如用气地址的房屋所有权人变更,新用气方应重新与供气方签订《城镇居民供用气合同》。用气方应与新用气方协商确定欠费交费主体并及时结清过户之前的欠费,如过户后一个月内仍未结清的,用气方应与新用气方连带承担偿还责任。”根据《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燃气费用;逾期不交且经催告仍不交付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中止供气。
3、房屋出租 用户出租房屋属于盈利活动应该对其水、电、暖、气等使用情况自行监督和结算和收取必要的押金,我公司没有参与其盈利活动,用户也没有通知我抄表员或其他部门其出租后的燃气使用情况。如因租户与房主没有进行燃气表数交接离开,并产生气费纠纷,由房主与租客自行协调处理,与我公司无关。根据《城镇居民供用气合同》第四条:“(七)如用气方将用气地址的房屋出租或允许、转交他人使用,用气方应告知实际用气人安全用气事项及本合同中用气方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用气方还应督促实际用气人按时交纳燃气费,否则,用气方应与实际用气人就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燃气费用;逾期不交且经催告仍不交付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中止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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