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类别:物业管理
答:根据《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7号)“第十七条 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办理空置的程序和具体减收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规定,但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其他物业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公寓不属于普通住宅,是其他物业,空置期物业服务费能否减免应当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之间的约定确定。
物业处